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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社会保障立法紧锣密鼓

2008-1-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有关社会保障立法与政策密集出台。据权威部门不完全统计,2007年新增涉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部门规定40多件,相关的政策措施发布更多。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审议

        历经13年的反复酝酿,社会保险法草案终于在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国务院常务会议11月28日原则通过社会保险法草案,不到一个月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进行了首次审议。2007年以来,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节奏明显加快。

        据介绍,社会保障除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特殊人群保护等专门立法外,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内容。社会保险体系通常被比作一张“大网”,有了它的兜底,“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梦想才可能得以实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现有社会保障缺少法律依据或可依据的法律层次不高:城市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依据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由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来源于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此,制定一部综合的、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势在必行。总共8章63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重点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带有共性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人群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

        社会保险法的即将出台,意味着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定型化、规范化、法制化阶段。随着此后社会救济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和企业年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陆续制定出台,我国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设将趋于完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启动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于城市低保,但今年取得实质性飞跃。2007年元旦刚过,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落实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为在农村全面建立和实施低保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中央财政为此安排30亿元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目前,农村低保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777个涉农县(市、区、旗)全部实施,保障人数由去年底的1509万人增加到今年11月的3100.9万人。

        从全国各地颁布的农村低保标准看,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当地经济的财力状况,当地物价水平,是标准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目前,除少数东部发达地区,一般地方都参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来制定。2007年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是年人均纯收入693元。目前,中西部地区年低保标准一般在600至800元之间,东部地区一般在1000至2000元之间。

        农村困难户现在也可像城市困难户一样,通过申请,享受稳定的低保了。这一制度不附加先决条件、不考虑社会身份,惟一的认定条件就是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据了解,民政部下一步将考虑解决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标准调整、收入核实、与就业衔接、分类救助、动态管理等,并推动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低保金的管理、发放等程序,全部向社会公开。提高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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