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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社保制度改革、资本市场建设和国企改革三者联动
我国的政府不仅是政治实体,而且受国家委托履行经济实体的职能,拥有大批国有企业,政府一身兼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这种体制是我国建国之初从前苏联那里学来的,它最适合实行计划经济,当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以国家名义对国有企业实行政府所有制,而且一统天下,不仅对非经营性或公益性国企为政府所统辖,而且本该由经济实体国家所统辖、按赢利原则经营的国企也归政府统辖。结果,经济服从于政治,赢利原则(成本——收益原则)被财政原则(无偿征收——无偿拨付)所取代,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被计划化和行政手段所取代,大家都争吃财政的“大锅饭”,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经营行为和经济利益,丧失了经济活力。
上海社会保障基金被贪污挪用案件,令国人震惊。目前监管措施已有加强,挪用款项也被追回,涉案人员自应依法惩处。其实,揭露的类似案件,也非只上海一地。据新华社报道,在1986—1987年十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保基金也违纪挪用。这类案件频频发生,表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这自然引起人们去思考这类案件频发的体制原因和体制缺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远未健全 党中央早在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就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1)建立统一社会保障制度,要广覆盖、多层次;(2)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中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3)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这三项基本原则,是从中国经济的实际出发结合国际先进经验提出的,也是为有效防止弊陋而设计的制度安排。
社保资金实行社会统筹,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一般由行政管理部门按“现收现支”(pay-as-you-go)制运作,这也是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但我国又参考新加坡、智利等国的经验,引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可以增强广大参与者的“自保”意识,可以把广大参与者从一个单纯的“储蓄者”变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所有者或利害相关者(stake holder),激发个人和企业关注、监督社会保障体系运作(基金的运营)的积极性。值得强调的是,《决定》着重要求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严格分开,其重大意义在于公共管理的行政职能与公共基金的经营职能分开,既能强化参保的群众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又能加强社会基金经营者的营运责任,使这笔公共基金得到有效的使用,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把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跟社会基金的经营分开,可以避免滥用行政权力,不负责任地甚至非法地挪用或经营。
可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远未健全。第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是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点我在1993年就著文呼吁过(参阅拙作“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刊《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但这一制度远未建成;目前由于我国地区差别大而且还是按行政区划建立以省、自治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既给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设置了障碍,还使一些地方因疏于监管而迸发社保基金弊案。第二,更严重的是,在目前基本上是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现收现支制度下,社保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是“合一”而非“分离”的。据报道,自1997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制度以来,在实行“现收现支”制度安排下,各地在财务上实行混账管理,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而行政管理机构拥有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保管和发放等全权处理的权力,它们只要对上级领导负责,既不必向广大投保人(或受益人)报告,更不受他们监督或约束,这便给其非法挪用、贪污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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