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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困难群体创业获社保补贴

2006-4-13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朱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文,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新政则明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需向劳动部门提出社保补贴申请报告,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季度(或者上月) 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材料。经审核通过,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补贴标准为,比照企业参保方式缴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缴费的,则给予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朱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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