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保障城镇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日前天津市政府出台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对本市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问题作出规定。《实施意见》的出台是继1998年后,本市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养老保险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到“十一五”末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70万人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委局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市政府将继续实行社会保险考核制度,对各区县政府、各委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扩面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府下达的扩面考核指标完成。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到“十一五”末,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70万人。
建立参保与就业联动机制 做好参保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按照市政府社会保险登记和征缴的有关规定,加强参保登记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充分利用“五局联网”信息平台,实现新注册单位与工商、税务登记对接。原以“打捆”方式办理登记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解捆分户”,各法人单位应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加养老保险。
建立参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介机构的工作协调。建立用工及劳动合同鉴证信息通道,实时掌握新增就业人员的动态,将新增就业人员实时纳入扩面范围。
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延伸到社区。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点,负责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等工作。
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真贯彻《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摸清参保资源。各区县、各委局要按属地化原则,根据我市经济普查基础数据信息,逐户、逐项排查,摸清参保情况,将应保未保人员纳入参保资源库,使扩面工作有的放矢。
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开展全市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门稽查,确保基金应收尽收。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对拒绝参保缴费、隐报参保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的单位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并在媒体曝光。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计发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为计发标准。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设立2006年至2010年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减少部分给予全部补齐;高于原办法的,增加部分给予封顶限制,封顶比例按10%、30%、50%、70%、90%逐年放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 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2006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