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使用IE浏览器 1024x768分辨率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年金问答>基础知识>正文
 
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

2008-3-13

来源:《上海国资》 作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

  “企业年金、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社科院副院长陈佳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等出席并做主题演讲。刘永富副部长在会上表示,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和出台《国家企业年金条例》,特别是要解决税收优惠的问题,研究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

  税收优惠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目前发展中的一大瓶颈。在 “国际养老金论坛”上,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建议,应对养老金实行延迟纳税政策。他透露,保监会正准备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个人养老保险相关税收政策,以进一步优化我国养老险发展的政策环境。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

  我国政策法规体系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税收政策和基金的集合计划管理等还没有明确规定。为此,财政部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积极研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为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几点设想:

  ○ 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 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 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税前扣除额定为400元/人,以后可以依据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相关连接

冯晓增:优惠税收推动商业养老险发展杨超: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探析上海保监局论证个人延税型年金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有望扩大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首获法律支持
年金税前扣除比例仍未定南京日报: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免征个税
企业年金可税前扣除  “避税”将受重罚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需明晰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意见投诉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企业年金网  中文域名:企业年金.中国
鲁ICP备06003162号
Copyright 2005-2007 www.annuity.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