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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2008-3-13

来源:《上海国资》 作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部召集部分金融机构、来自于经合组织(OECD)成员的代表和香港强基金代表召开“闭门会议”,对建立集合年金计划的经验进行交流。会后,金融机构拿到了企盼已久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讨论稿第五条规定:“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即受托人),可以发起设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劳社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唐霁松

  集合计划最大的亮点便是中小企业参与成本降低了,能很便利地建立企业年金。与单个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独立计划不同,集合年金计划是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以及计划条款等内容均已确定,集合计划针对的客户群主要是中小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

  部领导已经明确提出,要研究标准化的、便于中小企业参加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关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初步想法是,可以采取前端集合的模式,即由受托人发起,包括一个账户管理人,一个托管人,若干投资管理人。集合计划的责任主体是受托人,形成统一的标准,具有一定规模,就可以批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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