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监管机制
政府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企业年基金监管。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能,这种监管分为:立法监管、司法监管和行政监管。
(一)立法监管
比较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律制度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前提和依据。立法机构应该通过颁布法律,建立适合 本国国情的企业年金法律体系,同时制定负责执行该法律的有关机构应当遵守的一般标准及其职责范围。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这一任务尤为重要。
立法监管的一般事项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管理年金基金当事人的资格认定、缴费标准和计发办法、禁止交易行为、信息披露规则、最低资本金要求、税收优惠待遇等等。
(二)司法监管
司法监管是司法部门(主要是法院)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活动。
(三)行政监管
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活动的复杂性和针对性,政策制定者通常授权具体的行政机构专门监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有关活动。尽管这种机构的权力大小在各国之间差异很大,但它们一般都有立法机构授予的比较广泛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二、非政府监管机制
除了政府监管之外,非政府监管机制也应该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中发挥重要
作用,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约束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的行为,通过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培养职业道德。
(二)审计、会计、精算和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
审计、会计、精算和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等是整个监管机制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依靠审计、会计、精算和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等及时而客观准确地提供的有关资料,监管机构和计划参与者才能比较全面地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管理年金基金当事人的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在揭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黑幕、披露信息、促进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的服务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投诉处理机制,把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意见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管理年金基金的当事人,不仅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