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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企业年金制度

2006-11-3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陈钧

      职工企业共同协商年金方案 

        重庆日报讯 (记者 陈钧)企业年金的建立方案,必须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出《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可向工作优秀的职工适当倾斜,职工更换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要进行合并管理。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根据《通知》,建立企业年金,由工会代表职工就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未组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建立企业年金时,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企业年金分配。企业还可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当职工转移劳动关系时,其原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新就业单位为其建立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应合并管理。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两年内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不足2000元的,可根据本人要求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注销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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