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明显,这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作为世界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速度加快的国家,中国急需发展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确立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基本方向时,需要有效地解决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政策环境和监管体制等方面问题。
就此,记者邀请了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伟、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白宏波。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嘉宾:
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伟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白宏波
三支柱模式符合我国国情
上海证券报:关于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问题,是必须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但是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养老金体系的划分有所不同。您对此有什么样的观点?为什么?
巴曙松:从理论发展脉络看,传统的养老金三支柱理论已经扩展为五支柱,一是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二是缴费型并与个人收入水平挂钩的第一支柱,三是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即个人储蓄账户式的企业年金,四是自愿型的多种形式的第三支柱,五是非正规保障形式的第四支柱。当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支柱的数量和结构可以按需要确定。
传统的三支柱结构的理念是:第一支柱是强制和非积累制的,是由政府管理的DB(待遇确定型)型制度;第二支柱是由市场管理的强制性DC(缴费确定型)型积累制;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养老储蓄。而五支柱理念的核心在于,它扩展出了另外两个支柱,一个是以消除贫困为目标的零支柱,一个是非经济性的支柱即第四支柱,包括其他更为广泛的社会政策,如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等。
划分支柱的方法无非是按照不同支柱的替代率和保障功能来确定,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体系下三支柱的框架仍是符合现实要求的。不论每个支柱包含的具体含义如何划分,构建养老体系有几个原则是必须遵循的,一是普遍覆盖与激励贡献有机结合,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养老需求,既保留再分配的社会共济因素,又引入个人的责任和清晰的市场激励约束机制;二是考虑养老体系的可持续性,包括财政的支付能力,资金的来源和投资保值增值的渠道;三是政府主导与市场及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同时考虑养老体系对整个经济的影响。
郑秉文:关于“支柱”概念的官方使用,它首创于世界银行1994年出版的学术著作《防止老龄危机》,虽然在此之前也有个别文章和学者使用,但还没有广泛地大面积使用;该书向各国政府推介三支柱理念,后来逐渐被各国政府所接受。根据该书的定义,第一支柱是指强制性的、非积累制的待遇确定型制度,第二支柱是指强制性的积累制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养老计划,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养老计划。这仅仅是世界银行提出并推介的一个社保改革框架,基本是根据各国的情况总结的结果,但是,后来在各国的实践中,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性。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1994年提出的三支柱框架扩展已经成为五支柱:第一是“零支柱”,资金来自于国家的一般税收,是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二是第一支柱,是缴费确定型的,与个人收入挂钩,三是第二支柱,即强制性的储蓄账户,四是第三支柱,是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养老计划,五是第四支柱,指个人和家庭的商业保险之类的养老措施。
我觉得,不管如何划分,只要大家约定俗成就行了。为了便于记忆和上口,我倒是觉得使用“三支柱概念”更加符合中国人的理解。第一支柱是国家立法强制性规定的,由多个层次构成,包括不用个人缴费的基本养老金即“零支柱”(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我国目前只有统筹和账户这2个缴费型的层次,但有些国家是三个层次构成;第二支柱是企业提供的自愿型养老计划,我国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