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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期待协同监管

2007-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郑伟:我同意对养老保障支柱划分作适当调整。原来的“三支柱”主要是从“责任主体”的角度进行划分的,比如,政府负责的社会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业负责的企业养老保险为第二支柱,个人负责的个人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

    2005年世界银行提出了一个“五支柱”的概念,如果抛开相对不那么核心的零支柱和第四支柱,余下的第一、二、三支柱其实就是以上建议的新的“三支柱”。

    我更倾向于支持世行的“五支柱”框架,因为它不是从“责任主体”的角度进行划分,而是从更为合理的“制度内涵”的角度进行划分。比如,原来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虽然“责任主体”不同,但是它们的“制度内涵”是相同的,即都是自愿性的养老金。

    白宏波:这样划分有一定道理!养老保险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从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来看,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累积制,社会统筹部分为现收现付制,而个人账户部分为累积制。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将基本养老保险划分为第一、二支柱是无可厚非的。第三支柱则从自愿与强制的角度来区别前两者。这样划分的好处在于:其一,明确财政“兜底”作用仅限于第一支柱部分;其二,强调企业和个人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突出个人账户部分做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三,对市场主导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政府给予政策优惠,但是不加以干涉。

    个人账户基金可以尝试市场化方式管理

    上海证券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例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个人账户基金就应该交给商业机构管理,向它们购买投资管理服务。您是什么样观点,为什么?

    巴曙松:我国现行的统账结合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政府承揽了社保基金的绝大部分管理事务,如果制度监控方面出现缺陷或者资源投入的不足,就可能出现一些隐患,特别是局部地方存在个别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现象。据审计,目前发现社保基金的违规问题中,1999年前发生共计23.47亿元,2000年以来发生共计47.88亿元。

    郑秉文:您说的“交给商业机构管理”的意思我心里很明白,但不是非常准确。在世界范围内的改革浪潮中,引进个人账户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采取市场化的投资办法以提高收益率;但是,市场化投资的主体却是不同的,一个是中央政府,另一个是账户持有人个人;其中,前者例如新加坡就不是缴费商业机构,智利和我国香港地区是缴费商业机构但也不是随便交给一个商业机构,而是有严格资质条件限制的。

    根据国际实践,我国账户资金面临几个选择:一个是智利和香港的分散型决策,第二个是目前像劳动部和财政部联合正在拟定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那样,由省级政府统一决策,各省管各省的;第三个是像新加坡那样由中央政府统一投资。我的看法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第一个分散模式不太符合目前的国情,不应采纳;第二个省级投资模式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存在很多风险和问题 。就我的研究结果,我倾向于第三个模式,就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起来,集中投资。

    不管三个模式采取哪一个,发挥市场的作用是大势所趋,否则,目前的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简单投资办法是很不科学的,它制定于十几年以前,已经时过境迁,应该立即进行市场化投资改革,否则,账户存在的合法性就受到质疑,太低的收益率就会影响到受益人的待遇水平。

    郑伟:具体到基本养老中的个人账户基金是否应该交给商业机构去管理,我想应该分两个层面看。第一个层面,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养老范畴,由政府负责,所以谁来管理、如何管理等问题,应当交由政府决定,以便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为如果强制要求政府将个人账户基金交给商业机构去管理,若亏损了谁负责?最后还是政府兜底,所以这个决策权应该交给政府。第二个层面,政府如何决策更明智呢?从一般国际经验看,政府自己直接管理运作账户基金的效率通常会低于市场,所以在管理基金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当选择作“监管市场的政府”而不是“替代市场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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