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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期待协同监管

2007-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白宏波: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但是我们在处理养老保险基金时简单地将政府等同于公平,市场等同于效率又是不合适的。在处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国家强制征收,体现了政府追求社会公正的一面,然而征收完的个人账户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则应该由市场这个代表着更高效率的部门代为完成,这就将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有机地融合在了一起。

    协同监管成为必然

    上海证券报: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团体年金和个人年金由保监会监管,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为促进我国养老金的快速发展和稳健经营,是否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有效的监管机构?

    巴曙松:目前我国参与企业年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这是由企业年金涉及到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在内的多个金融领域决定的。但与之配套的税收政策、投资管理政策、监管机构分工、内部风险监控以及企业年金持有人权益保护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势在必行,将企业年金运作划分为功能模块,按照运作流程进行监管,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这首先需要增加监管资源的投入,同时有必要对现有监管资源进行适当整合集中,分清主次。

    从国际经验看,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劳工部、国内税收局、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和社会保障咨询委员会,属于分散监管模式。但近年来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协同监管以及监管的集中度,包括将社保局升级为独立的、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的机构;创立常设的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7名成员由总统和国会联合任命。由此可见,我国可以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

    同时,还需要推进监管市场化,及时补充监管资源,缓解监管资源匮乏。相对于每年五项社保基金超过2万亿元的收支规模,监管资源和日常监管手段比较缺乏。监管资源上,我国劳动保障系统负责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监管的只有100多人,接近一半的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基金监督处,在人员结构方面,也有提高改进的余地。在我国养老金市场的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组织中介力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市场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郑伟:中国养老保障制度下一步改革的主要困难将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民众期望刚性与政府财力有限性的矛盾;第二,改革急迫性与政策稳定性的矛盾;第三,改革统筹性与部门理念差异性的矛盾。这第三个问题就涉及协同监管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各部门应当努力超越部门利益之争,从民众福祉和政府职责的根本点出发,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为利用所余不长的“人口红利期”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白宏波:协同监管是必须的。

    综观世界各国养老金市场包括企业年金的监管实践经验,无一例外地体现出协调监管的特点和趋势。在发达国家,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的协调监管机制非常成熟。美国的养老金监管涉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各个部门在整个运转体系中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而又密切协作。转型国家也大都实行协调监管的机制,比如匈牙利,无论是对于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对于自愿性的私人养老保险(类似于中国的企业年金),都实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督局(HFSA)协调监管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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