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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重申年内完成企业年金移交

2007-4-5

来源:《财经》杂志 作者:季敏华

    强调“不交糊涂帐,不交烂账”,承诺修改年金试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计划制订《企业年金条例》

  为期两天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4月3日在深圳结束,旨在推进目前进展缓慢的年金移交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会上提出,年金移交工作必须“账目清楚,资产清楚,责任清楚”,“不交糊涂帐,不交烂账”,并在2007年底前完成。

    依照去年9月劳动保障部发布的34号文,各地社保行政管理机构下属的企业年金中心,须在2007年底前,将其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所谓具备资格的机构,系指遵循信托型企业年金方向设立的年金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其政策依据2004年颁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截至2005年末,劳动保障部确定了37家金融机构,分别担任年金基金管理的上述四类角色。

  在20号令、23号令出台后,各地社保局下属的企业年金机构因不具备运营资质,实际上已处于违规状态。但在移交过程中,各地多抱怨缺乏相应实施细则,因而进展缓慢。目前,仅辽宁、深圳两地的企业年金中心完成了移交工作,其移交方式为“整体移交”,即将全部年金计划打包,移交给政府选定的一两家合格金融机构。

  对此,与会的各省市代表表示,希望能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对灵活的移交方式。上海组代表提出,应由企业自行选择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管理人。

  依据20号令、23号令有关规定,企业年金除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受托人,亦可由企业自行成立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角色。但有与会代表指出,受托人的角色对专业管理知识、信息系统和人员配备上有很高要求,中小企业自行设立的年金理事会很难担此重任。劳动和社保部官员也在会上表示,今后不引导和鼓励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受托模式。

  劳动保障部基金司司长陈良在会议上表示,目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占了大多数,年金规模普遍偏小,而劳动保障部倾向于建立年金的集合信托计划,以便集中管理运营年金。

  针对不少与会者有关20号令、23号令“过时”的抱怨,陈良透露,将考虑修订上述两个文件;2008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还计划制订《企业年金条例》。

  劳动保障部还披露了各地违规社保资金的处理进展。国家审计署去年11月发布报告显示,全国社保基金违规金额达71亿元,其中,1999年前发生的违规金额为23亿元,2000年以后为48亿元。劳动保障部披露,上述违规资金目前已收回约40亿元,另由地方财政出资弥补约10亿元;尚有十个省份收回违规资金进展较慢,劳动保障部正在敦促加快速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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