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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企业年金发展迅速,2000年只有200亿元,2005年在颁布两个部令的次年就一跃攀升到680亿,到2006年底已高达910亿,资金增量比2000年增长了256%,比2004年增长了37%;据有关国际机构预测,今后的数年内将很快达到每年上千亿的增长速度。
第二,企业年金游离于企业缴费职工的年限长达几十年,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在安全性上看,这是企业职工的养命钱,关乎社会稳定。从收益性上看,几十年的信托管理要求其不能大幅“缩水”,否则,也会影响到社会稳定。监管机构的专一性将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安全运营。
第三,根据国外的惯例,在国家的层面建立一个联席会议性质的企业年金监管委员会,必然要求要有工会代表和企业主代表等参加,而监管部门实际是该委员会的一个下属机构,这样一个“代表制”性质的监管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惯例,是企业年金监管与其他金融不同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四,长期看,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的监管应该分开监管,因为前者带有强烈的财政属性,而后者带有明显的金融属性,前者主要还属于公共部门,国家要承担相当的责任,后者则主要属于私人部门,主要靠市场运作,其监管的规律由此也具有相当的差异性。
第五,监管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是包括养老金管理公司在内的企业年金提供商机构本身、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年金的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的队伍管理。
第六,要达到上述目的,改革企业年金监管体制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目前阶段充实监管力量,扩大监管队伍,逐渐使企业年金监管专业化,建立一个类似美国劳工部下辖的“雇员福利保障局(EBSA)”;第二步是在条件成熟时将之单独设置,成为一个单独设置的行业监管和机构审批的实体部门,建立一个类似英国的“养老金监管局”,下设三个部,14个处;或爱尔兰的“养老金监管委员会”,下设6个处。下面对第一步的改革措施予以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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