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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资》:受托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2007-3-13

来源:《上海国资》 作者:

    编 辑 指 引

  2006年9月,以“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为主题的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在北京召开。“企业年金”作为一个重要议题被提上了论坛议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先生就企业年金、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他指出,“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基础,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无独有偶,社会保障制度和企业年金专家、社科院研究员郑秉文在接受记者访问时也谈到,“要从建立和谐社会与和谐资本市场的高度来认识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可见,企业年金是中国在未来时间解决养老问题,增强社会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保证,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受托人的选择,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关键点,其选择会影响后续整个企业年金基金计划运作

  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中明确提出,社会保障事业要充分发挥“完善经济保障、优化经济发展和增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同年9月23日,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出席本次年会开幕式并致辞。他强调,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从中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把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保障长效机制,实现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事实上,随着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两“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发布、2005年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及随后年金规范化运作管理系列规章的出台,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建设已初步完成。

  2006年,企业年金的发展更是迅猛。截至2006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的基金规模已达到900亿元。展望2007年,相信企业年金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大发展。据专家预计,到2010年将有2000万成员参与4万个计划,基金规模有望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而到2015 年,估计将会有5000万成员参与15万个年金计划。

  受托人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关键点

  无论是将企业年金提升到政策的高度,还是企业年金已越来越多被企业所认可的事实,都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无论从留住人才方面还是从员工福利方面,企业都必须开始关注企业年金的建立。

  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运作模式是: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受托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委托合同关系。

  在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受托人扮演着以下的角色:

  ○ 第一责任人:

  1、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运作以受托人为核心,是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由受托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信托管理制度。

  2、受托人可以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给具有资格的相关机构,并应当将托管委托给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

  3、《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4、无论受托人是否已经审慎行事,受托人都要对“他人”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 行政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受托人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同时参与和协调企业年金基金的计划建立、投资、待遇给付等管理工作。

  ○ 信息披露中心

  1、受托人需要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2、受托人需要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3、受托人需要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督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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