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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讨论稿引起了部分投资管理人的不同看法,他们提出了以“统一投资管理”模式为主导的主张。有关部门其后进行了课题调研。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这一争议已达成共识。“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仍然占据了主流,更受监管层认同。
前述商业银行的人士称,监管部门所以选择这种模式,有三重考虑:
其一,“统一投资”模式和企业年金的基础性制度文件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存在冲突。从23号令的角度,前者不像是一种企业年金计划,而更类似一种投资组合。
其二,当多个受托人同时选择一个集合投资产品时,很可能造成受托人的缺位,意味着投资管理人可能失去监管。如果委托人(企业)无法监控,同时受托人也不能行使实时监督的权利,这就增加了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的风险。
其三,“统一投资”的模式可能会增加年金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管难度可能增加。在“统一投资”的模式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需要监管投资管理和投资产品,对于这些内容,其实并不在23号令之中,同时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管能力和技术也是巨大的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