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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专家不无忧虑地指出,受托人“空壳化”现象的存在以及受托人因责任与收益的不对称,怎么能够指望它承担起全部的年金信托责任?他们因此建议要大力发展专业的养老金公司,整合年金资格和市场资源,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闫安说,其实,根本上还是我国年金现行的信托模式下“对委托代理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的法律界定上。如果是转受托,即第二层的委托代理人同样承担受托责任,则既可避免受托人的“空壳化”,也可明确拥有实际管理利益的投资人、托管人、账户人的法律责任,避免利益输送和串谋情况出现,因为都是基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出发,而获取自身的商业利益。如此,困扰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的责任问题可以有效化解,因为转受托形式,将责任、义务与有关管理机构真正捆绑在一起,分散转移受托人对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结果所承担的巨大的也是最终的责任,可以改变目前受托人责任与收益的不对称,以及避免兼职情况下,自身利益与信托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出现。在此基础上,辅之以受托责任保险等形式,有效控制风险,受托责任义务相匹配,并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承担,受托“空壳化“问题迎刃而解,则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文化才有土壤,才可以值得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