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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提高年金中股票权益类投资比例

2008-1-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吴小武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达到1200亿元。每年新增资金将在800-1000亿元左右,预计到2010年,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应超过5000亿元。随着企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健康高回报的年金投资就显得尤为重要。

        2004年5月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加强了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办法规定债券品种不超过50%,股票权益类投资不超过30%,现金、票据等流动性资产不超过20%。可以说这种投资工具和比例的选择,有利于增加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是同我国的宏观金融环境、监管能力和企业的微观治理水平基本相吻合的。但是就企业年金的权益类资产不能超过30%而言,笔者建议上限应提高。

        首先,从理论上讲,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稍有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为国家强制建立,它是退休职工的养命钱,因此其投资更强调安全性,甚至力求做到万无一失,在确保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才能考虑盈利性。企业年金基金则不同,它是企业和员工依据自愿原则建立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附加养老金,它不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抗风险能力较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年金的参与强调自愿性,它只有保持较好的盈利性,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员工参加,因此在投资收益性和安全性之间有较大的回旋余地。而目前,按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布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具有基本养老保险性质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的比例可以达到40%。

        其次,放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限制、通过投资运营获得增值收益来改善基金状况是国际大趋势。目前,基于国情和监管模式的不同,不同国家对于企业年金投资比例限制也不同。美、英、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对企业年金资产组合不作具体的限制,只是要求其按照“谨慎人原则”来投资。而以法国、德国、瑞典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则根据限量监管模式对企业年金资产组合作出具体的限制,限制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是规定各种投资工具在投资组合中所占的最大比例。法国规定,企业年金的资产中必须有50%投资于政府债券;在丹麦,养老基金须持有60%以上的国内债券,房地产和股票均不能超过40%;德国允许20%-25%的股票,15%-25%的房地产投资。瑞典规定股票比例不超过60%。瑞士则规定股票比例不超过30%,房地产比例不超过50%。

        二是对国外投资比例也大都作出了限制,如瑞典限于5%-10%,德国限于20%,瑞士限于30%。

        不同国家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巨大差异导致各国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资产比例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纵向看,股票投资的比例几乎无一例外地显著提高了。如在1983年,美国企业年金有44.68%投资于股票,到1993年增加到52.13%,而到2003年这一比例提高到62%;英国企业年金在1983年为59.96%投资于股票,到2003年达到67%;日本企业年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由1983年的8.96%,猛升为1993年的29.19%,2003年已达44%;在荷兰,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2003年达到43%。欧洲大陆国家企业年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出现这一趋势特征的主要原因是,养老金的资金性质决定了其追求的是长期收益目标,而长期看,投资股票的收益率要远高于投资债券的收益,且风险并没有想像中那么大。以OECD国家养老金基金资产平均收益率和风险测算为例,1967-1995年间,平均真实收益率最高的是国外和国内股票,最低的是政府债券,只有1.7%。计算收益-风险比,国内股票和抵押贷款是最高的,股票投资为1.14,而其他资产的收益-风险比鲜有高于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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