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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年金信托的基本内容 一、年金和年金信托 ○ 年金: 年金是每隔一定相同时期(一年或半年、一季)收入或支出相等金额的款项。 ○ 年金的多种形式: 普通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每期期末的年金。 即付年金(也称预付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每期期初的年金。 递延年金,指收入或支出在第一期末以后的某一时间的年金。 永续年金(也称终身年金),指无限期继续收入或支出的年金。 ○ 企业年金 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有人称之为退休金或养老金)。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 年金信托 年金信托是采用信托的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之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二、企业年金信托制度 ○ 企业年金信托 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 ○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 1、受益人保护制度。 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 2、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 权利限制来自两个方面: 就企业年金制度而言,主要体现在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企业有权调整信托受益权数额等。 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 3、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 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这种规定的一般内容包括:自然人无权经办企业年金信托;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4、投资安全保障制度。 主要体现为年金资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
第二部分 年金信托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状况 ○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年金,有人也将它称为“退休金”或“养老金”,它一般是由企业雇主和雇员以协商的方式共同出资组成。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就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更名后的企业年金,仍然是基本养老的重要补充。 我国在企业年金形成、企业年金运作和管理方面,将逐步向市场原则靠拢。 中国政府在总结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雇主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的经验之后,在十五规划中写入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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