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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 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柱

2007-6-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太平养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意识到,企业年金对员工乃至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纷纷启动了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工作,企业年金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企业年金好处多多

        企业年金是一种属于企业发起员工自愿建立的福利计划,如今已成为许多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

        对企业而言,一个完善的企业年金方案可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同时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对个人而言,要填补退休前后收入的缺口,企业年金也是有效手段之一。  

        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前,企业首先要对自身的需求、员工的年龄结构、薪酬福利体系、现行退休制度等方面进行整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明确企业年金建立的目标;其次,企业应根据所确定的目标,在现有的资源下,在保证员工利益公平性、无歧视性的前提下,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实现最少的投入、最大的收益、最优的服务和最大的员工满意度。

        从社会层面来看,企业年金是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降低国家基本养老的负担及管理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企业层面来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个人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建立了退休保障基金,可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还能有效拉动个人当前的有效需求。

        由于企业年金是对员工的一项长期性的保障计划,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针对员工未来养老需求进行充分评估后做出相关决策。一般来说,具有一定人员规模的企业可由人事及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为主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制定企业年金建立的整体工作计划,对后续企业年金的模式选择、方案制定以及管理机构的选择进行安排。对于参加人员较少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寻找法人受托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建立整体工作计划的咨询及实施安排,从而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启动工作的效率。

        企业年金管理模式选择

        根据企业年金相关法规,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可以选择法人受托模式或者理事会受托模式。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营的长期性以及对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决定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管理模式是企业年金治理的最佳选择。尽管法规允许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两种受托模式,但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的独立性、专业性、可操作性的要求以及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法人受托模式是现阶段比较可行的选择。从企业年金发展趋势来看,法人受托也是当今企业年金受托模式的主流。

        由于两种模式下的受托人在人员组成、法律地位、权利职责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对企业年金管理运作产生了以下影响:

        理事会由企业内部的企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便于企业随时与受托人进行沟通,有利于信息的传递。在法人受托模式下:首先,法人受托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架构的独立性能够真正确保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一方面避免权责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同时也可减少由于内部交易产生不当的利益输送。其次,法人受托机构通过市场机制集合一批在运营、投资、法律、精算等方面具有较高技术能力和丰富市场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提高了受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了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权益。第三,法人受托机构一方面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的监管,同时也受到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法规的监管,有利于企业年金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的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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