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税收优惠是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通过种种税收激励措施成功地发展了本国的企业年金,为我国完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可贵的经验。EET模式对于国家保持税收政策一致性、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提高退休职工收入水平有很大益处,是一种比较可取的税收制度。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投资收益,税收模式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现状
(一)缴费阶段的税收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04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规定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来发展企业年金。此规定没有通盘考虑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他重要环节,仍缺乏与之相应的配套税收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目前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会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积累阶段的税收政策
在企业年金的积累阶段,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1999年《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若非来源于国债,则不能免税。对于投资基金、股票的分红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利息等同于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利息,故这种利息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阶段的税收政策
此阶段也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999年《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职工取得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职职工应全额计入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职工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措施少
我国只对企业年金在缴费阶段给予了一定税收优待,而在其它两个阶段几乎没有任何优惠。这种ETY(E-eexempting,免税;T-taxing,征税)的形式不利于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年金的发展。
(二)优惠程度低
目前,我国在企业年金缴费阶段的优惠是: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列支。与此相比,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税前列支的比例普遍在15%以上,如加拿大为18%、法国为22%,均明显高于我国。
(三)优惠欠缺激励性
在我国,将缴纳的企业年金在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对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国有企业来说,会降低现期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而对于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的三资、私营企业来说,由于对作为成本的计税工资有扣除限制,若企业工资总额定得过高,其高出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激励性不足。优惠政策欠缺激励性的后果就是难以扩大企业年金目前依然狭小的覆盖面。
(四)对优惠政策的监管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在建立、运营、监管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不规范,整体制度不健全,法律缺位,使年金无法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其中最严重的是税收政策的执行不到位。目前我国全国性的支付电脑记录系统不完善,若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则可避开电脑系统的记录,故有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这种方式或干脆在账目上做手脚,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