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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探析

2008-2-5

来源:《保险研究》 作者:张舒

        2.明确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免税。绝大多数国家对雇主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均给予免税待遇。根据国务院2000年《关于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企业缴费可以按比例免税,而职工缴费没有免税规定。为了调动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方法,规定职工缴费不超过工资10%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且,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考虑财政承受力和照顾低收入员工这两个因素后,应尽量提高免征比例。

        3.逐步放宽年金投资渠道并对非国债形式的投资收益减免税。企业年金的资产规模由企业与职工缴费额和年金储备基金的投资收益两部分组成。在缴费额固定的情况下,雇员的养老收益水平取决于年金的投资收益。绝大部分OECD国家给予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减免税待遇。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布中,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占80%,其他形式的资产不足20%。这表明我国年金的投资渠道狭窄,收益率低,故应逐步放宽投资渠道,并对投资收益实行免税或减税政策。

        4.明确企业年金领取阶段的应税所得。年金缴费阶段和积累阶段免税的结果是延期纳税。目前我国尚需明确企业年金的应税所得。由于年金实质上是工资的延期支付,故其免征额的确定应参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公共养老金与企业年金两部分构成,由于目前我国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故有必要对企业年金设置一个合理而明确的免征额,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免征额可设置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与基本养老金的差额。

        作者: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张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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