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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及其会计问题探析

2007-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季晓东

        企业年金也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自愿为本企业职工实施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它同公共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计划和私人养老金计划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养老金制度。

  一、企业年金计划及其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年金计划是由于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从而由企业与职工达成的为保证职工退休后按月获取一定收入的养老金制度安排。养老金就其属性而言,是“递延工资”的代名词,是职工在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与工资相比,两者都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养老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对这部分附加价值就有请求权和追索权,企业也不能无偿占有职工的这部分权益。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一方面在及时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所以,企业的养老金成本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

  2.配比原则。

        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历经三个环节,即养老金成本的发生、养老金筹集和养老金发放。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养老金成本的发生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成本时理应将发生的养老金成本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养老金的管理又有设立基金与不设立基金两种选择。在设立基金的形式下,养老金的筹集和发放由基金组织负责,企业各期向基金组织支付养老金是养老金负债的清偿,而发放则是基金组织的业务范围;在不设立基金形式下(即由企业自设基金组织专门管理),企业养老金的筹资行为只是为了到时有能力偿还养老金负债,显然筹资行为与养老金成本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会计行为,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生养老金实际支付,由于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收益,此时不应确认任何成本。

   二、不同实施形式下的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

  1.确定缴费型的年金会计问题。

        确定缴费型是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及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支付金额的一种实施形式。该形式下企业各期所承担的养老金义务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年金。会计处理只需在提存时借记“养老金费用”科目,贷记“现金” (实际提存现金时)或“应付养老金”(尚未实际提存现金时)科目。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数额不等,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在确定缴费型下,企业年金计划建立或修改时可能会对当期在职职工和已退休职工设立一笔额外的提存金。如果该额外的提存金是针对当期在职职工提取的,则可合理假定该提存金将在职工的未来服务年限内得到相应回报,因而可以在职工的剩余服务年限内进行系统摊销,确认为各期的养老金费用,期末未摊销的部分则是企业的一项养老金资产(预付费用);如果额外的提存金是为已退休职工而设置的,由于企业已不能从退休职工那里得到任何服务,因此该笔提存金就应在发生的当期全部确认为费用。确定缴费的终止通常不会导致负债的产生,但如果一项提存金已经企业承诺却未确认为费用,而该计划又即将终止,则企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额外的负债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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