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 郑秉文 黄念
DB型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DB计划”)面临着一个巨大的风险就是雇主破产风险,雇主破产必然伴随着计划终止,如果计划没有足够的资产积累,计划终止时对雇员的退休待遇承诺就无法兑现,雇员就会丧失多年甚至毕生辛勤工作积累的既得退休待遇,很多雇员可能陷入既失去工作,又失去养老金的境遇。
英美法系国家在经历了一系列企业破产导致雇员退休待遇惨遭损失的沉痛事件后,出台了针对企业年金偿付能力的筹资法规,规定对DB计划债务要有最低限度的资产积累。雇主必须根据待遇公式估算计划养老金债务,并向计划缴费形成信托养老基金,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增值,到雇员退休后从养老基金中向雇员支付承诺的退休待遇。
但是,由于DB计划债务的长期性、精算复杂性和非透明性、以及计划面临的各种风险和不可持续性,再加上DB计划偿付能力目标与其他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导致DB计划筹资规则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难保证计划在任何时候都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一旦雇主破产,计划成员既得养老金权利仍然可能遭到损失。因此,DB计划往往需要政府出面予以担保,当雇主破产时计划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接管计划并支付成员待遇。
DB计划担保往往是由政府提供,是公共性质而非私人市场性质的。然而,正如其他公共产品难以避免公共地悲剧一样,企业年金公共担保制度也难逃此厄运,而且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公共担保制度下有过之而无不及。再加上DB计划的风险和不可持续性,更是会给担保制度造成巨大风险和巨额财政亏空。
非市场费率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DB计划担保的法定保险费不反映计划风险。在政府提供的企业年金担保制度下,保险费由法律规定,而不是像市场运行机制那样,按照计划风险程度来定价。
法定的可变保费费率是统一的,无论企业及其计划财务状况如何,都适用统一的费率,没有反映不同DB计划的不同偿付能力风险,从而没有反映DB计划对担保制度索赔的风险水平。DB计划风险取决于企业财务状况、信用级别、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计划的待遇结构及成员年龄结构等因素,这些因素都影响到DB计划偿付能力,从而影响到对担保制度索赔的风险。一般来说,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对其养老金计划债务违约的风险比较低,信用级别低的公司违约风险高。养老基金投资组合也影响计划资产价值波动风险,投资于权益类证券比例高的计划资产波动风险比较大。此外,DB计划如果提高待遇水平,计划债务也相应增加,如果计划没有相应增加缴费作为保障,计划筹资缺口就会加大,对担保公司索赔的风险就相应提高。而可变保费费率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因此没有反映计划偿付能力风险。
非市场费率隐含的再分配效应造成逆向选择。由于保费不是根据计划实际风险程度来定价,DB计划举办人之间有着某种再分配效应,即财务困难、计划筹资不足的公司通过担保项目,把其计划的风险和成本转移给了财务状况良好、计划筹资充足的公司,财务稳定的公司向担保公司缴纳的保险费高于其计划的风险程度,等于是对经营困难的公司给予了补贴。
非市场费率的再分配性质在计划举办人之间诱发了博弈行为,计划举办人对“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对担保公司财务可行性构成威胁。计划举办人作为理性经济人,必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为了避免缴纳高于其计划风险的保险费、补贴财务困难的公司,往往倾向于终止其DB计划而转向DC计划,从而退出担保制度;而财务状况差的计划举办人则愿意享受政府担保,倾向于维持其DB计划。这种逆向选择不仅使“担保公司”担保的计划数量以及保费收入来源减少,而且使担保制度运作的保险机制--大数法则受到破坏。逆向选择导致留在担保制度中的计划多数是偿付能力风险高的计划,使担保公司承保的风险更加集中,不能通过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可能导致企业年金担保制度的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