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使用IE浏览器 1024x768分辨率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研究文库>正文
 
信托业从事企业年金业务可行性与优势分析

2006-12-11

来源:用益信托工作室 作者:熊宇翔

       一、信托机理、信托法律关系、信托业与企业年金事业

  笔者的理解,年金是每隔一定相同时期(例如一个月、一年)收入或支出相等金额的款项。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制度是中国所确定的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体系的第二根支柱,其功能在于提高职工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积累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基金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逐步转变的重要形式,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可以有效地缓解政府在养老保障支出方面的财政压力,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选择。国家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建立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体现公平原则,弥平企业退休人员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待遇上的过大差距,减少社会矛盾。所以企业及其职工对此事是很有积极性的。

  中国企业年金已经运行和发展了10多年,截止2004年3月,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22463户,涉及职工703万人,大约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基金积累近500多亿元,运用形态为存款249.4亿元、债券66.3亿元、财政专户8.7亿元、股票1.5亿元、商业团体险55.9亿元。在规范的年金制度全面建立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绝大多数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每年企业年金都有1000亿元的增长规模,按照最乐观的估计,企业年金积累,在未来20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9%,总累计额就将达到4.75万亿元。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企业年金是一种稳定资金,追求安全性甚于回报率,操作风险相对较小,介入、参与企业年金是一块诱人的“蛋糕”。

  劳动社会保障部明确表示:“企业年金应属于养老保障体系,而不是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年金”一词来源于日本语),意义在于政府对于养老保障制度的重新定位。企业年金是企业的保障计划和企业的制度,它不是商业保险,企业年金的制度格局将是“政府扶持,企业自主建立和管理,政府监管”,所以现在的政策已非常明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并非某个单一金融领域的禁脔,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养老保险公司和寿险资产管理公司),乃至非金融行业而有账户管理资质的公司皆可进入。

  企业年金的管理包括六个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基金托管机构;遵从两层法律关系:信托关系(企业年金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和委托代理关系。年金管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的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而信托公司是依据信托法理成立,最纯粹按信托法律关系来经营信托业务展业的专业金融机构,其具备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信托业务在资金投资运用方面贯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特性,更是信托公司所具有的独特卖点,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 《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已以法定形式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型”管理模式,按照两个办法,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的运作架构是以受托人为责任中心,并实行独立的资产托管,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金融业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现实情况,信托公司是法律意义上担当法人受托机构最规范的主体。我国企业年金政策在借鉴国际先进实践经验,并经过长期研究论证后选定了"信托型"的模式,充分证明了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等特点在保障年金财产安全上独特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作为我国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完全可以为推动我国企业年金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相关连接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意见投诉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企业年金网  中文域名:企业年金.中国
鲁ICP备06003162号
Copyright 2005-2007 www.annuity.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