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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可操作性探讨

2006-5-11

来源:中国劳动网 作者:佚名

       一、企业年金概述

        企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由企业和员工按照量力、自愿原则自主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它通过设立个人帐户和年金基金,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参保人员支付养老待遇。它不是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是商业养老保险。从微观意义上看,是企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从宏观意义上看,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根据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主体,企业年金对政府、企业和员工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1.对政府的功能

     企业年金可以减轻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压力。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提供基本养老保障,而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还可以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

     2.以企业的功能

     首先,企业年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企业年金计划从员工的角度看是一种工资的递延支付,从企业的角度看是一种利润的分享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理念和经济状况不同实行个性化的设计,鼓励竞争,奖励贡献。它一方面成为企业吸纳和挽留人才的重要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进一步使员工参与企业效益的分配, 从而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其次,国家对试点地区建立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使年金的激烈成本与奖金相比更低。目前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即企业缴费在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3.对员工的功能

     首先,企业年金可以改善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其次,增强员工福利的安全性,企业年金的资金独立于公司业务,即使公司破产了,员工仍然可以领到养老金。因此企业年金计划在吸纳和挽留人才方面发现不可替代作用。

     二、企业年金的当事人

     要研究企业年金的年金制度,首先要从企业年金的当事人入手。企业年金市场中主要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委托人:是指企业和职工。

     受益人:是指员工。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企业和职工的委托,负责选择、监督、更换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等。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和具体程序

     目前建立企业年金可依据的文件就是京劳社养发(2001)98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概括“20号令”与“23号令”的精神,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1.自愿原则,区别于基本养老的强制参加原则;

     2.自主原则,对于交费水平、执行办法等等由企业自主决定,但规定了上限额度,规定企业缴费部分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在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不可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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