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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探析

2006-5-11

来源:中国劳动网 作者:佚名
       内容提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终于走向了国际化发展轨道。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主要还是由社会保障机构代为管理的。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应逐步发展起来。文章分析了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优越性、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可行性、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政策依据,并提出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的九个步骤。

     关键词:企业年金 信托 优越性 依据

     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有人称之为退休金或养老金)。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年金信托是采用信托的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之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一、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概述

     (一)企业年金信托

     企业年金信托,就是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征主要有:

     1.受益人保护制度。在以企业为委托人、以职工为受益人的他益型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是受限制的。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这是因为,在一般的他益信托中,受益人是无偿获得受益权的;而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受益人其实是支付了对价而获得受益权的。因此,受益人的这些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2.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企业年金信托中有受益人保护制度,并不意味着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受任何限制。这种权利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就企业年金制度而言,主要体现在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企业有权调整信托受益权数额等。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

     3.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由于企业年金信托的信托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特殊性,对受托人的资格有着更高的要求。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应符合信托法的规定,而且也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规定。这种规定的一般内容包括:自然人无权经办企业年金信托;具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4.投资安全保障制度。这主要体现为年金资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从投资比例限制上看,我国现在还没有明文的规定。以日本为例,年金信托资金投资比例为:用于股票投资不得超过30%,用于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20%,用于国债等可保证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最低收益原则来看,劳动部于1995年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经办机构应承诺确保本金的安全。双方也可以约定确定的投资回报率,由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

     (二)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优越性

     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财产安全保障功能和灵活性,使得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具有广泛的优越性。

     1.从年金资金的安全保障功能上看,企业所交付的年金成为信托财产后,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保护。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年金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但该部分年金资金独立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因而,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受益人的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企业或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2.从企业方面来看,信托制度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企业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例如,职工在本企业工作若干年以后,才能够享有信托受益权;在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时,为了对该职工进行惩罚,企业可以减少应计入该职工个人账户的一期或多期年金数额;在每次交付年金时,企业还有权指示信托投资公司调整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数额,用以激励有贡献的职工。相反,在保险制度中,就很难全面实现上述各种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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