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笔者所探讨的企业年金的双重性,主要是在世界银行所倡导的"三个支柱"理论的框架下而提出的,也即企业年金作为国家养老的第二支柱。在这个框架下,提出双重性的问题,即国家责任和商业运作较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为改革中的企业年金定位。
一、理论背景--"三个支柱"
世界银行1994年底提出,为应对老龄化危机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养老金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从现在起为贫困的人储备公共基金,同时引导社会各层人士为其养老保险采取个人储蓄的办法。根据这一设想,世界银行提出了可以普遍实施的办法,概括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三个支柱"理论,即养老保险制度应由国家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构成。
在"三个支柱"中,第一支柱养老保险是指政府强制实施的国家公共养老保险计划,大部分国家都实行非基金化强制实施的运作模式,其目标是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我国传统的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看,应当属于第一支柱非基金化养老保险计划范畴;第二支柱就是笔者所要讨论的企业雇主对雇员实施的企业年金计划,一般与就业相关联,并且一般为基金化计划。按照世界银行的分类,第二支柱还包括私营强制储蓄性保险,这类保险不一定是特定企业年金计划;第三支柱养老计划是指个人自愿性的养老计划安排,一般为自愿储蓄型。其形成是储蓄加共同保险,融资方式也是完全积累式。第三支柱是对第一、第二支柱的补充,可满足人们对养老的较高需要。
世界银行的专家认为,中国目前的情况适宜建立三个支柱的养老体制。首先,因为目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比较重。世界银行对1995~2050年中国人口的研究预测,2020~2030年间,中国劳动人口将不再增长,2030年之后开始下降,人口依靠率将从1990年的8.7%增长到2050年的31.2%;其次,因为目前中国的基本养老覆盖率太低,仅仅覆盖政府公务员和城市地区的国有企业员工,在大部分地区被覆盖的人群仅有20%~50%,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将很多非国有单位雇员纳入养老体制中;第三,因为中国目前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体制入不敷出,形成数额惊人的隐形债务,亟待改革;第四,因为国有企业负担严重,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国有企业养老负担沉重。
二、企业年金的双重性--国家责任与商业运作
笔者提出企业年金的双重性,即国家责任与商业运作。必须指出的是,这个双重性是建立在"三个支柱"框架之下的,也就是说企业年金作为国家一个养老支柱,它所必须体现的特性。简单地说,企业年金不单纯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它必须体现国家的责任或者意图。从宏观来讲,它需要体现国家的宏观指导和规范;从微观上讲,它可以理解为企业人力资本的投资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市场的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它是国家责任与商业运作双重性的有机结合(见图1)。
(一)双重性之一: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可以理解为国家(或者政府)对于企业年金的义务,国家责任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最初的企业年金并不体现国家责任,它纯粹是一种企业行为,并且作为"雇主赠送雇员的礼物",雇主可以随时终止它所发起的养老金计划,而且雇主可以自由决定享受计划的人员,也就是说它不具备稳定性和广泛性。国家责任的渗透,要求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制度,它需要贯彻国家对其的规范和要求,当然还有国家政策的鼓励。
企业年金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需要国家责任的体现。企业年金是由雇主发起的,同时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它属于完全积累的一种养老方式。国家需要一定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来规范个体的行为,主要是发起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行为。这说明企业年金商业运作的特征本身要求国家责任的体现。企业年金基金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基金,它安全性要求更高,这样国家有责任对投资者进行谨慎的限制和监管,以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企业年金在资本市场中将扮演重要角色。在西方国家,企业年金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它的运作成功,必将对整个经济和金融环境产生很大的影响,因而企业年金更加需要国家责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