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措施建议
除上述制度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之外,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模式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监管机构与监管模式的选择。企业的模式有DC和DB之分,有信托制度和契约制度之分,有统一监管和分散监管之分。目前,我国参与监管的主体比较多,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等。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可以借鉴美国对私人退休金计划和401K计划的监管经验,采用分散监管的模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监会分别承担监管职能。可采用DC和DB两种模式,采用受托人制度和保险合同方式来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所有DB型企业年金计划由寿险公司提供服务,由保监会进行监管。DC模式下的所有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管。同时,作为企业年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必须和其他监管部门如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进行充分的合作,相互协调。
其次,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管理都体现了高度的法制化特征。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运行必须“有法可依”。年金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部门规章、政策等3个层次组成。其中企业年金的原则性问题应该通过全国人大起草相关法律来加以确立;劳动保障部等部门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明确年金的运作原则和监督规范;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对具体的事项进行规范,如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信息披露事项与投资政策指引等。我国企业年金的法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突破,需要逐步构建完善以上3个层次的年金法律体系。
再有就是通过加快监管网络建设形成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监管的及时性和信息传递的及时;在各个当事人间建立信息共享接口,为协同架设信息通道。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呼叫中心和客户服务代表,每天收集参保人在计划中提出的要求。计算机登记,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计算出每个账户的余额。参保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领取和查询。企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年金收缴和个人账户管理,年金发放等。信息系统还在举报与反馈上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就是使用电子和网络技术辅助年金监管,即采用电子技术增强监管时效性,提高监管准确性,减少监管成本,缩短监管周期。
结论
多重的制度保障着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并且伴随着各种制度的逐渐完善,企业年金将会成为未来养老金安全稳定增值的更好的方式。除了制度保障之外,作为企业年金核心的受托人的选择对年金基金的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合格的受托人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受托人的资产规模。这是因为目前受托管理费的收取标准较低,受托人管理的资产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有了规模效应才能进入赢利期,前期的运作基本上是亏损的状态,根据国际惯例和专家预测,受托人需要八到十年的时间才能够实现盈利,因此受托人以及股东的实力对受托人的长期经营有很重要的影响,只有依靠强大的集团/公司实力,才能保证每一个年金客户年金计划长期安全稳定的运作;二是养老金性质的运作经验。企业年金是一样新生事物,而传统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无论是在资金管理还是管理目标的设定,以及投资方向的设置上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所以传统养老金运作的经验是考察年金受托人是否能保证年金安全稳定增值的重要标准。
据了解,首批获得企业年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资格的平安养老养老保险公司,目前已经拥有14年养老金的运作经验,为5万家企业客户,200多万企业职工管理超过400亿的养老金。
平安养老险发布的业绩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0月10日,该公司已中标和已签约的企业年金受托资产规模为105.9亿元,成为业内首家受托年金规模超过百亿的专业养老金公司。已中标和已签约的企业年金投资资产规模为45.63亿元,企业年金客户数量达到1446家,企业员工数超过60万人。平安养老险近期在通讯、金融等行业连续签下大单,并已承接深圳、大连等地方社保转制企业年金项目。平安养老险服务的企业年金客户中有很多都是各行业的标杆性或龙头企业,其中包括联想集团、海尔集团、红塔集团、红云烟草集团、云南铜业集团、淮南矿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