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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定规探讨

2006-11-14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朱晓超

       随着有关企业年金制度的法规体系逐渐形成,企业年金将呈迅速增长态势,基金管理公司、大型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民营管理机构目前都在积极筹备进入年金管理市场。

  在市场的期待下,4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该《办法》共11章69条,并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的形式,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

  与此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独家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这是关于企业如何建立年金计划的文件,而《办法》与其是“兄弟篇”,它们同时自5月1日起施行。但因为《办法》中规定了很多如何管理运作年金的操作性细节,因此更为市场关注。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中国所确立的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体系——的第二根支柱。

  与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实行有所不同,建立企业年金有三点要求:一是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因此,企业年金不能代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是企业年底向职工发放的奖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其功能是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企业而言,拥有一套良好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可以作为招贤纳才的人力资源工具;对于资本市场,企业年金还可以推动市场的发展。

  谈及这个历时五年论证与讨论,经“逐条逐字解决”才得以出台的《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位官员的评价是,《办法》“吸收了全球最先进理念以及国外主导趋势和模式”,并“就年金市场的准入标准、监控标准和治理结构建立了框架与基本原则”。

  “企业年金应属于养老保障体系,而不是养老保险体系。《办法》的制度设计明确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这样阐述《办法》的意义。

  谁对企业年金负责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劳动部下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初步确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开始进行。同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确立了四项新的政策要点: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二是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这份被认为具有企业年金制度建设“里程碑”意义的国务院42号文,首次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改为企业年金。这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大的意义在于政府对于养老保障制度重新定位。“42号文件是在总结过去10年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模式和战略方向,此外还给出了一个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孙建勇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

  但是,当年的42号文毕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中涉及企业年金的文字不过几百字,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年金的实际运作论述粗略。此次的《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对年金的定位、意义、操作模式、监管方法等作了明确而清晰的规定。

  孙建勇解释说,原来政府一直将企业年金归为社会保险范畴,认为其属于基础保险。照此设计,它应由国家承担责任并提供保障。但随着近10年的摸索,“我们认为企业年金更是企业的保障计划和企业的制度,而不是国家的制度;同时,它也不是商业保险,企业和保险公司不是买和卖的关系。”因此,“在性质上,它既不姓‘社’(社会年金),也不姓‘商’(商业保险),而是姓‘企’(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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