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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上个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与市场发展高层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郑秉文教授发表了企业年金坚持DC和防止DB倾向的演讲,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兴趣。目前,我国正处于企业年金制度的起步和初创阶段,建立一个适合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关乎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请郑秉文教授将演讲整理成文,以飨读者,以期引起业内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去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两个《试行办法》确立的企业年金制度是DC型完全积累制。尽管可能有学者认为它不是一个纯粹的DC制度,甚至有人认为它是混合型制度而不是中国版的401(k),但是,至少我们可以说它是建立在DC基础之上的企业年金制度。近来,有学者认为,为了补偿某些即将退休的老职工的福利待遇、发挥某些机构资源的积极性,呼吁另行设立一套DB型的制度,令其与目前的DC型制度平行存在,平等竞争。但笔者认为,我们不应再引入一个DB型的制度,而只能坚持目前《试行办法》确立的DC型制度。
DB还是DC——事关重大
从表面上看,企业年金采取DC还是DB只是个融资的方式问题,但实际上是重大的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涉及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很多“大设计”问题,涉及到我国“大社保”概念下第二支柱的长期发展的长效机制问题,因此,它是我国整体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的一次选择。 从收入分配上看,它似乎只是企业员工的退休收入的待遇给付方式问题,但事实上,它既涉及到几千万国有企业员工及其家属的退休收入来源稳定性问题,又涉及到数以亿计的民企员工及其家属甚至农民工的福利水平和退休收入来源的安全性问题,因此,它是我国社会政策的一次选择。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它对未来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政策等方方面面具有很大的影响,例如对劳动力流动、国民储蓄、消费、企业竞争力、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从国际潮流看,DB还是DC是历史性的道路选择问题。所有前东欧转型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了DC,我们是一张白纸,既然没有DB的历史包袱,就不该重蹈某些发达国家的覆辙,而应直接从DC做起。 从国内现状看,在两个《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如果再引入一套DB型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必将给企业的竞争力和财务等方面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给宏观的国家财政和其他经济政策带来许多长期问题甚至财政风险的包袱。
孰优孰劣——各有千秋
DB和DC各有短长,利弊兼有。DB型制度具有很多DC型制度所不具备的优势,例如,对个人来讲,收入稳定,待遇较高,不用为投资收益率而操劳;对企业来讲,缴费较为灵活,自主权较大,投资政策也较灵活,资产分布的余地大,员工比较稳定,跳槽的可能性比较小,劝说年老工人退休比较容易;对国家来说,可以分担国家基本保险的某些责任,甚至可以发挥某些残障和遗属保险的待遇功能。 同样,DC型也具有许多DB型所没有的优势。对受益人来说,DC型收益率往往高于DB型,便携性很好,多缴多得,产权明晰,透明度高,可以随时查询;对企业来说,无需精算,缴费水平比较低,不用对职工作任何给付的承诺,没有“最低融资条件”的强制性要求;对国家来说,监管相对比较容易,不必设立一个担保机制,没有财政风险,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针对我国具体国情,之所以说DC型比DB型更适合我们,主要因为以下三个原因:DC型可以减少企业负担,提高竞争力;在客观上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家无须为之建立“再保险”机制,从而可以避免未来中央财政风险的包袱。
DC型对企业的好处——提高竞争力
根据国外的实践,DB的缴费率比DC的缴费率要高很多。DB型计划一般是雇主单方面缴费,雇员不缴费,并且,DB型计划的退休收入要好一些。据测算,在英国,DB的退休收入要比DC的退休收入高出4%左右。 我国目前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水平已经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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