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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要求扩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幅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是笔者赞成的。但是如果真的扩大税优,不良企业主采取上述避税措施的动机将更加强烈。笔者建议,在讨论扩大企业年金税优的同时,还要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上述避税现象的发生,最有效的是进一步细化政策,促使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企业年金计划备案时加强引导和审查。
三、保留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还参加投资运作职工应有选择权
关于保留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还继续参加投资运作,笔者认为这应该由职工和企业达成一致,职工本人应该有选择的自由。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如果职工本人愿意继续进行投资运作,则应对该笔资金照常提取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及其他应该由企业年金资金承担的各种证券交易税费,职工本人也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相应地,职工也可享受投资收益。
如果职工本人不愿意继续进行投资运作,则该笔资金进入休眠和冻结状态,任何人不得挪用,直至职工具备领取条件,或者职工现任职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具备了接收账户的条件。在休眠和冻结期间,这部分资金完全独立于该企业年金计划中的其他资金,任何人不得将该部分资金挪用于支付其他职工的年金待遇。这笔资金将全部采取银行存款形式,职工还可以就存款的形式(活期或者定期)和期限与受托人达成一致,受托人应保证职工达到领取条件时本金及利息的完整,否则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和受托人在监督和考察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比例是否突破政策限制时,这部分资金应予剔除;在考核投资管理人的投资业绩时,保留账户部分的资金也应从总资金量中剔除,以便真实地体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能力。
四、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应该由离职职工承担
在企业年金的四项主要管理费用(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账户管理费)之中,账户管理费是比较特殊的一项。特殊之处一在于其他费用都是从企业年金资产中直接提取的,而账户管理费是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特殊之处二在于其他费用都是按照企业年金资产的一定费率收取的,而账户管理费是按账户收取的。职工在职期间,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承担可以理解;但是在职工离职后,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仍旧全部由企业承担和支付,对企业有失公允。笔者认为,离职职工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应该由该保留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资产(或者说是离职职工本人)承担和支付,或者至少由原任职企业和该保留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资产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作者简介:巴祥松,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年金产品经理,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