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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国的多企业PERCO计划
多企业PERCO计划是法国兴业银行提供的一种针对小企业的多企业年金计划,PERCO Arcancia计划是其中的一种行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
PERCO Arcancia计划的特点在于其缴费的来源:1.特别的利润分享收入;2.激励计划的奖金;3.员工的自动储蓄(以上三项缴费不得超过员工毛收入的1/4);4.企业补充缴费(以上各项年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员工年收入的300%。或4 600欧元)。PERCO Arcancia计划的缴费来源多样化,特别的利润分享收入和激励计划的奖金,将计划缴费的数额与企业经营绩效相联系,使得PERCO Arcancia计划不仅仅是一个吸引人才的养老金计划,而且是一项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激励措施。
(四)加拿大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
加拿大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通过组建受托人委员会的形式来维护多雇主计划下各个企业的利益。加拿大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特点:
1•计划受托人委员会的结构。在计划受托人委员会的成员中,雇主和工会指定的代表各占一半;受托人委员会的代表人数不少于参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也就是说每家企业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受托人委员会下设二级委员会,如投资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待遇委员会。
2•计划受托人委员会的职能和原则。受托人委员会代表所有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来监管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决定计划条款能否变更、设计集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审视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否有健康的财务状况。受托人委员会作为多雇主计划的治理主体,代表处理养老金事务时必须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必须以计划成员的利益高于一切。
3•计划受托人委员会的行为约束。加拿大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要求必须制定一个计划受托人委员会的行为准则,以对受托人委员会代表、高级经理和计划顾问的行为进行规范。除此之外,还要设立冲突控制机制、利益冲突解决办法和检查机制。受托人委员会要严格遵守既定的行为准则,并定期进行自我检查,编写自我检查报告。
四、国外中小企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对我国的启示
(一) 完善针对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法律制度业年金计划》。
美国小企业年金计划之所以能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得益于美国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尤其是1996年通过的小企业工作保护法,针对小企业的特殊情况,对小企业建立养老金计划设计了大量简化条款,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的利益。而我国的企业年金仅有10年的发展历史,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94年的《劳动法》、1995年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2004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但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仍不健全。制度的缺乏和不足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发展,制定相应的企业年金法规,是集合年金计划顺利发展的基本保证。
(二)建立集合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企业愿意为员工建立年金计划的两个主要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企业为员工的退休金计划的缴费可以从它的当期应税收人中扣除交纳的数额,通过这样的方式,企业达到减税的目的。但是我国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建立起来。首先,我国税收优惠的幅度比较低。我国规定由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在4%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列支成本,而这一比例在美国是15%,在加拿大是18%,在澳大利亚是20%。其次,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省市规定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法规。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