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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

2007-11-15

来源:保险研究 作者:王 红

        (三)完善集合年金计划的治理机制

        企业年金治理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保障。由于涉及多个企业主体,集合年金计划的治理比单企业年金计划更复杂。因此,要对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委员会的构成作出详细的规定:应该保证每一个参加计划的企业在受托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代表,并且代表雇主利益和雇员利益的委员会成员的人数要相等;同时,要有相关制度安排对集合计划受托人委员会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

        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中,真正建立起工会组织的很少,在发起设立年金计划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可以考虑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尤其是行业性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在没有建立同业工会的行业,让行业协会代表雇员,促使雇主建立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并通过与雇主的谈判为雇员争取权益。

        (四)发挥集合年金计划的激励作用

        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是根据企业员工距退休年龄的长短、贡献大小、岗位类别和职务高低等原因确定的,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缴费水平与企业的绩效没有关系。实际上,企业缴费可以选择与企业当年经营绩效挂钩的方式,或者在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外再设计一个利润分享的缴费项目,该项目的缴费数额随企业的经营绩效波动,在企业业绩好的年份提高缴费数额,在企业业绩下降的年份降低缴费数额。企业可以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使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员工福利计划,而且成为一种企业激励员工的手段。

        (五)做好雇员转换工作的年金处理

        与大型企业相比,小企业雇员的流动更大。有关雇员工作转换的年金处理规定,是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制度设计的必要内容。尤其是中小企业雇员的工作转换多是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行业间,这就更有必要对雇员在同一集合年金计划下的企业之间的工作转换的年金处理做出规定。而多个中小企业以区域或行业背景为基础建立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也为计划的更改、转移、携带方面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如果雇员是在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进行工作转换,应保留该雇员在原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中的权利,允许雇员将其企业年金账户从原来工作的企业转到新的企业。

        (六)降低中小企业建立集合年金计划的成本

        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不强。降低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管理成本,是设立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主要目的。除此之外,降低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成本还可以通过制定一些优惠的政策,美国的经验可以借鉴,如降低雇主最高缴费限额,取消或减少部分相关年金计划的检查项目等。

        (七)率先在高新技术行业推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试点

        为积累经验,提高社会对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认识和认同,可以选择首先在高新科技行业(如计算机、网络技术、生物工程等),或高新高科技企业云集的地区推行试点。这是因为:首先,相对而言,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更丰厚,企业经济实力更强;其次,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更为急迫的需求;再次,高新技术企业更容易接受集合年金计划,受过高等教育的雇主明白这个计划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雇员也了解这个计划会给自己福利带来的影响,他们在选择工作时会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可以看到率先在高新科技企业推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更容易成功的,这一点将有利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在更多行业和企业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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