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型企业纷纷建立单一年金计划的同时,加入集合年金计划将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的现实选择。来自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到2006年,中国各类中小型企业将达到2300万家。长期来看,广大中小企业将是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主体。因此,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集合年金计划服务将有助于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香港,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公积金(MPF)是以集成信托计划和行业计划为主,这与香港大量存在中小型企业有着直接的关系。在香港,仅有数家员工众多的企业,例如新鸿基地产、仲量联行等,才经获准发起了独立计划。
■ 集合年金计划的基本框架
与单个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独立计划不同,集合年金计划是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计划条款等内容已经确定。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各企业需先设立各自合规的企业年金方案,之后再加入集合计划当中,因此我国现阶段可行的集合年金计划实际上是年金集合运营管理的计划。集合年金计划包括一个集合运营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四份一揽子运营管理合同。
集合运营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需要明确如下方面的问题:
●01、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介绍:应当对计划发起主体受托人、计划运营管理者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做基本介绍。
●02、集合年金计划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03、集合年金计划的成立、修改和终止:应当明确计划成立的条件、计划修改内容、计划终止的方式等。
●04、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方案:凡参加计划的委托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年金方案,并完成方案备案。
●05、集合年金计划的管理:集合年金计划本质上是一种资金集中管理方式,本计划一旦成立,需要确定基本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流程。
●06、投资组合:是参加计划的委托人选择的投资产品,一般来讲需要提供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产品系列,风险由低到高。同时需要明确估值规则和投资限制等问题。
●07、企业参加和退出计划的说明及受益人领取其待遇的说明:一般来讲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是可以选择退出计划的,但需要明确退出规则、方式。受益人领取待遇的说明应当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08、相关管理费用:包括可收取费用包括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其他费用和账户管理费等,有关的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账户管理费应当详细列明。受托人可以根据本计划的规模、市场变化等,对各项收费予以调整。
●09、风险管理:计划当中必须明确系统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确保本计划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最大程度的实现本计划保值增值。
●10、信息披露:应当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内容、时间、方式。
对于企业而言,在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后,参加集合年金计划,也就等同于选择 了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