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在我国又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自愿为本企业职工实施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状况
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社会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三部分组成,共同构成职工退休后收入保障的"三大块"。其中后两者则是自愿性质。
我国政府一直都支持鼓励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但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非常迟缓。从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范围上看,覆盖面非常窄。行业发展很不平衡,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是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和铁道等行业。在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其他性质的企业很少。中小企业则更是非常少。
二、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必要性
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状况可以看出,目前对企业年金比较重视而且进行的实际操作的主要是国有垄断性的大型企业。大量的中小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要意义。
首先,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有助于企业用于吸引人才、稳定高素质员工,以提高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大型企业稳定的薪酬结构,更大的个人能力发挥的舞台,对很多劳动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对在职职工一种稳定福利形式,福利越好的企业,越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而且企业年金是私人产品,年金基金在经营中一般独立于公司本身的资金和业务,即使公司破产,员工仍然可以领到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在职工退休后才能领取,对有比较丰富行业经验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老员工更有吸引力。
其次,可以获得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很多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往往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减免税收。我国在2000也出台了对进行企业年金制度进行试点的企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列支。部分地方省市税收优惠幅度更大,如湖北和江苏规定12.5%的比例可以在税前列入成本,山西为8.33%,安徽、浙江、云南为5%。中小企业要充分把握和利用国家的政策优惠,降低运营成本,争取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三、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中小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方面的滞后除了主观认识不够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
1、企业能力方面存在的差距。我国已经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①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③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中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可以说是很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7月公布的调查数据,截至2002年底,全国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已超过30万户,其中劳动管理不够规范的中小企业拖欠的情况非常普遍。一些中小企业财力有限,企业年金大多需要企业承担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多余的资金举办企业年金计划。至于集体协商机制,我国中小企业中工会组织的发展情况并不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工会的企业寥寥无几。
2、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带来的直接税收优惠来看,国家的税收优惠的幅度还是比较有限。按照政策的规定:由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在4%以内部分可以税前列支成本,但这一水平明显低于国外水平, 如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20%。而且目前我国全国只有部分省份具体规定了企业缴费享受的税收优惠,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依然没有出现,我国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加之单个中小企业职工数量不多,按标准可以减免的税款也有限,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动力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