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和销售集合性年金计划的必要性
(一)集合性年金计划对年金企业的有利之处
对拟设立年金的企业而言,集合性年金计划产品的优势在于:
1、产品明确,使得收益水平也相对明确。通常集合性年金计划会根据投资方向分别设立不同的投资产品,例如可以设立以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的债券组合、以投资股票为主的股票组合等等。企业看到这样的产品,就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该产品所投资的工具是什么、根据目前市场现状投资这样的产品大概的收益率水平是多少、相应的投资风险水平大约有多高等。
2、分散风险并提高年金基金收益。通过将多个金额较小的企业年金基金汇集在一起进行投资,年金基金可以投资的产品范围就扩大了,风险也就相对分散了。并且,将资金汇集起来进行投资,使得一些因投资而产生的固定费用分摊后的单位成本降低,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
(二)集合性年金计划对投资管理人的有利之处
对投资管理人而言,集合性年金计划产品的优势在于:一是将小规模企业年金基金汇集起来使用,更有利于投资管理人进行合理、科学的资产配置;二是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因此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报价会更有竞争力。因投资而产生的一些固定费用如席位租用成本等,经分摊后单位成本降低,使得投资管理人能够报出更有竞争力的管理费报价。
(三)集合性年金计划对托管银行的有利之处
对托管银行而言,集合性年金计划产品的优势在于能够克服托管人独自进行企业年金营销时所面临的瓶颈问题:即没有成形的投资产品,难以向企业进行深度营销。若推出集合性年金计划,托管银行则可以通过集合性年金计划产品和年金专户理财产品两种形式对各种规模和类型的企业进行年金营销,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二、设立和销售集合性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步骤
(一)确定集合性年金计划的受托人
集合性年金计划可选择合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人受托机构需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受托人资格。
(二)以受托人为主体构建产品组合
按照现行企业年金相关法规的规定,受托人可以兼任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但不能担任托管人一职。因此,若集合性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具备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可由该机构担任企业年金运作的上述角色,再与托管银行一起构建服务联盟;若集合性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仅仅具备受托人一项业务资格,则该机构需要与其他多个机构一同构建服务联盟。
(三)产品设计
产品设计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尽量规避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一定收益。根据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的现状,绝大部分企业在管理其年金时都是极力规避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是第一目标,其次才是获取一定水平的收益。这也为集合性年金计划产品的设计给出了指导原则。因此在产品设计时还是要以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也可以考虑引入保本机制。
(四)拟定业务流程和相关法律文件
各方合作机构应共同磋商,以确定各方在合作关系中的责、权、利,并共同梳理业务流程。确定业务流程后还需拟定相关的法律文件供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签署。
(五)报批
集合性年金计划产品究竟要遵守何种报批手续目前还不明确。我们认为,有可能分为两个阶段实施,一是向受托人所在行业的监管机构报批;二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履行相关手续。
(六)实施
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后,该集合性计划就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集了。其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由于集合性年金计划只能募集企业年金基金,因此在市场发展初期募集期限可能要比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