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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工作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践与思考

2007-11-17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 作者:徐建红

   一、企业年金重要性与发展现状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和有力补充,也是企业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形成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可以说,企业年金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是现代企业实施薪酬战略、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竞争日益加剧的市场形势下,企业年金的重要作用将越来越显现出来。同时,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又有利于积累和归集资本,对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但是,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得并不顺利。在2000年以前,企业年金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处于开始探索阶段。这一时期全国没有进行统一的制度规范,有的是地方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有的是行业经办机构管理,有的是企业自行管理,还有的是由保险公司经办;在全国各地的做法又极不统一,也没有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的支持,资金运营潜存着很大的风险,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的国际潮流相去甚远。近年来在部分地区爆发的社保资金贪污挪用案件就充分说明了相关制度失范带来的恶果。2000年国务院文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随后国家有关财务列支和税收优惠政策部分得以明确,各地优惠政策纷纷出台,但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多元化主体共同管理的企业年金信托模式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地方、行业经办模式的“双轨制”并行导致问题重重,制度设计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完善、配套政策不到位等仍使企业年金发展缓慢。2007年4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明确时限,要求对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并向新的企业年金移交并轨,但执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总体来看,直到目前,企业年金所涉及的制度改革和政策性问题有很多尚在探索之中。

  二、国资委在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中职责定位的思考

  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参与方涉及很广,一个层面是企业年金政策制定层面的国家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一个层面是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出资人(股东)、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等,还有一个层面则是负责企业年金管理运营的信托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企业年金制度体系建设的复杂性、艰巨性对参与各方的智慧来讲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对主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来讲无疑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应怎样看待企业年金,是否参与企业年金政策研究制定,如果必须参加那么从哪些角度来介入等政策考量就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就历史情况看,建立原有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大多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带有行业经营性质的中央企业;截至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规模达到910亿元,参加人数达1000万人,其中中央企业所占比重很大。由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尤其是原有体制下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等客观原因,企业年金操作不规范造成少数企业收入分配部分失控、部分企业年金资金被占用、挪用甚至损失等威胁出资人、企业与职工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国资委成立后,势必要从调整出资人、企业与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角度,重新规范企业年金有关制度,同时对相关企业收入分配进行必要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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