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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将两个年金托管账户张冠李戴

2007-9-17

来源:企业年金网 作者:巴祥松

 

按照共同基金的运作模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其职责分别相当于企业年金中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直接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换言之,如果考虑到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共同基金从一开始投资就是亏损的,基金管理人承担着通过投资把这部分费用“挣”出来、把天然亏损抹平的重任,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谈得上投资取得盈利。企业年金能否简单照搬共同基金的运作模式?在共同基金中只有一个托管账户,这个问题很清晰,当然需要从这个唯一的托管账户中支付;企业年金则具有两个托管账户,管理费应该从哪个账户支付?如果像共同基金一样,企业年金从一开始就自然亏损,各项管理费由投资管理人通过投资“挣”出来,也就是说,投资管理费是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中支付,是否可行?笔者认为不可行。

 

原因一在于这对投资管理人不公平。不了解情况的人往往把企业年金业务与共同基金业务混同起来,认为二者都是资产管理业务,各方面应该都是相同或类似的,因此在各方面都比照共同基金处理。实际上二者区别很大。例如,共同基金业务中一般都可以规定1.5%的管理费率,作为投资者的基金持有人要么被动接受,要么出于较高的盈利预期而忽视这些成本;但是,在企业年金业务中,由于投资管理人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作为投资者的受托人强大的谈判能力,管理费率往往低达0.4%左右,而且,基金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中也不像共同基金那样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等收入。再例如,在共同基金业务中,资金量动辄上百亿元;而在企业年金业务中,一亿元左右乃至几千万元的项目就属于大单,各家投资管理人为之竞争得头破血流。较低的管理费率乘以较小的资产规模,使得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费收入远远无法与共同基金比肩。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投资管理人承担起把各项管理费用“挣”出来的责任,显然是极不公平的。特别需要重视的是,企业年金资产的增值主要依靠的是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但是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年金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0%,这就使得整体投资收益难以提高。如果投资管理人为了追求把各项管理费用“挣”出来、把天然的投资亏损填平,进而基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原理,将3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和基金中的高风险标的,最终威胁到受益人的利益,那就是各方都不愿看到的。

 

原因二是在一个年金项目有多家投资管理人的情形下,也存在难以公平对待多家投资管理人的问题。多家投资管理人之间如何分担把各项管理费用“挣”出来的责任?如果采取算术平均,而多家投资管理人各自的投资范围不同,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和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管理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显然不妥。如果对各家投资管理人分配不同权重,那么在权重的分配上也容易导致不公平。

 

再次,要注意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区别。有的人分不清楚这三者的区别,甚至认为后两者都属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实际上区别很明显,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只是一个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是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授权,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企业年金的交易所证券投资;结算备付金账户则是由托管人以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参考文献:

    1、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孙建勇:《企业年金运营与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巴祥松,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年金与机构理财部产品经理,经济学硕士,具有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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