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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于法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言,以企业(用人单位)为主体,在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统一体制和政策框架内,为职工建立的辅助性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企业年金制度顺应了人口老龄化阶段养老保障需求急剧膨胀的发展趋势,并能够充分调动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适应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建设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简要过程与制度背景 1.萌芽与初创阶段(1990—1994)。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 20世纪80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展开,为缓解新老企业之间养老负担不平衡问题,我国开始进行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试点。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标,并提出“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身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自此,少数企业开始尝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但实施范围与保障水平都极其有限,因而这一时期的补充养老保险只能视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雏形。 2.建立与徘徊阶段(1995-1997)。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年12月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初步规范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满足条件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实施,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个人负担部分不超过50%,并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进行管理和操作。然而,由于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极不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不统一,并同时存在着企业负担较重、管理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依旧处于徘徊状态。 3.探索与发展阶段(2000——)。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至此,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2004年5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则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政策与体制空间基本搭建成型,并进入了积极探索与发展的过程。 二、企业年金制度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制约因素分析 如果把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简单划分为形成、建立、运营三个阶段或环节,那么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仍处于第一个阶段,问题也主要是在于第一个环节,即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企业年金制度发展遭遇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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