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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踟躇,有多少税可以少征

2006-4-2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冉学东

    编者按

“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年金问题不是最重要的,但至少是至关重要的。”有企业年金业内人士如此自嘲,目前企业年金市场是“狼多羊少”,就是金融运作机构已经“磨刀霍霍”,但是企业参与热情不高。因此,如何破解企业年金发展“三冷三热”症结,是当下摆在各方眼前的重要课题。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年金问题不是最重要的,但至少是至关重要的。”有企业年金业内人士如此自嘲,目前企业年金市场是“狼多羊少”,就是金融运作机构已经“磨刀霍霍”,但是企业参与热情不高。如何破解企业年金发展“三冷三热”症结,是当下摆在各方眼前的课题。税收优惠应是年金市场的最有效的一针兴奋剂。而在具体政策未出台以前,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只言片语都会勾起市场无数的关注目光,因为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研究人士前天在一次内部论坛上表示,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还在研究当中,现在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目前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税务和养老制度协调;二是年金和普通工资有区别,正常工资税收多一点,年金少一点;三是公平性原则,不同企业要公平,同一企业的职工之间差别不能太大;四是年金和股息红利的优惠要有一个大体平衡,不能一个太轻,一个太重;五是避免重复征税和避税,年金税收优惠要同现在的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结合起来,目前的水平还跟不上对于年金管理的某些想法;六是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不能让财政负担太重。

他说,现在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五个环节。

首先是受托,在受托环节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关于企业内部设立年金理事会的问题,目前这个理事会的法律定位还不明确。二是从国家税收的角度讲,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就不能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而如果是独立核算的话就要缴。

  其次是缴费环节,这个环节可以分为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方面。企业方面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他说,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还是一种工资性质的支出,应该税前列支。但是到底应该税前列支多少?国外的情况一般都是全额列支的。

  另一个就是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年金,是否可以作为个人所得?如果作为个人所得,在征税时,应该在哪个环节征税?是在企业缴费的时候征呢,还是在个人领取的时候征呢?他认为在领取的环节征税更为合理一些。

  这里还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如果在个人环节征税,就不能在企业环节征,反之亦然。

  在个人缴费方面,存在这部分要不要征税、如何征的问题。他认为应该在缴费后的工资余额征税,然后在领取的时候再对年金征税,这样更合理。但如没有一定限制的话就会成为避税的渠道。

  第三个环节是投资,投资环节要征印花税、所得税、营业税,如按交易额征税,显然不合理,他认为应该按照所得额征税。

  第四个环节是投资收益分配。他认为应该在领取时征税,而且按照股息红利来征收。

  第五个环节是领取,他说,我们倾向于在领取的环节征税。

另一位专家说,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放弃的是一点蝇头小利,得到的是一个使社会更加安定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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