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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轨道。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轨道。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尽管受个别信托公司违规问题的影响,政府对信托公司继续实行从严监管的政策,但是,信托公司在2005年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行业公信力和市场地位得到很大提高。根据今年上半年完成年报信息披露的48家信托公司数据显示,2005年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957亿元,利润总额17.15亿元;全行业实现净利润12.64亿元,人均净利润34.27万元;2005年新增信托项目1642个,受托资产1137亿元;全年到期兑付信托项目1983个,涉及金额521亿元。此外,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等业务领域积极创新,在丰富金融投资品种,分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面对我国经济建设中巨大的投融资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社会理财需求,信托公司的功能和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加快研究和解决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一、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很广,但业务发展仍受限制,开发的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受托经营财产信托;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公益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与并购;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和企业债券承销;代理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及经济咨询业务;自有资金的投融资、担保;同业拆借等12项业务。但是,由于市场、政策以及信托公司等多方面的原因,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开发仍存在很大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信托产品中资金信托为主,财产管理类信托产品少。如2005年新增集合资金信托583个,而财产管理类信托仅增加了96个。 第二,资金信托产品中以投融资服务为主,专家理财功能发挥不足。目前,信托公司主要按照资金使用方的需求来设计推出信托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信托"代人理财"宗旨。 第三,信托资金运用以贷款为主,方式比较单一。其中2005年以贷款方式运用的信托产品数量和资金规模占到半数以上。 第四,信托产品规模小、期限较短、流动性差。目前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产品一般不超过5亿元,大多数在1亿元左右。资金信托产品期限以1-3年为主,既加大了信托公司的运作难度,也不利于信托中长期融资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五,信托业务总体规模较小,信托报酬率低。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信托收入水平和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仍然偏低,信托业务难以单独支撑信托公司的生存发展。 造成目前信托公司业务和产品发展现状的原因,除信托市场发育水平仍然较低,信托公司自身运作能力有待提高以外,更主要的则是外部监管政策不统一、配套法规体系不健全等带来的问题。如单一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信托产品无法有效流通;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不得异地开展业务、不得设分支机构等监管规定直接限制了信托业务的规模化发展。(信托法律网-提示)此外,信托财产登记、税收制度一直都未出台,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财产类信托业务的开展。特别是,银行、基金、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纷纷涉足信托领域,利用信托原理积极开展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而由于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尺度不统一,使信托公司业务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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