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祥松
一、保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满足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需求
(一)保本产品在共同基金业务中已有发展经验
在共同基金业务中,保本产品并非新鲜事物。它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已经有20年的发展历史,在我国也有一段时间的发展历程。2001年,由于当时全球股市下跌,加之香港本地银行存款利率低迷,保本基金在香港迅速盛行。截至2006年底,香港市场上保本基金资产总规模高达118.38亿美元;截至2007年3月底,香港市场上保本基金数量已多达253只。由于近两年A股市场持续景气等多种原因,中国内地市场上的保本基金发展相对比较迟缓。按照晨星(Morning Star)的统计和分类,目前我国内地基金市场上一共有6只保本基金,加上今年8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基金一共也只有7只。此外,也有一些基金采用了保本策略,但是由于没有采用保本承诺条款,没有归入保本基金,例如华夏平稳增长基金。
保本基金一般设定了一定期限的保本周期(在我国一般是3年,在国际市场上还有5年、7年和12年等不同时段的品种),投资者如果持有到期,将能获得保本的保证。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风险厌恶型投资者或是在股市表现低迷的情形下,保本基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投资品种,因为它既可以保障所投本金的安全,又可以参与股市上涨的获利,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较低风险并且有一定升值潜力的投资工具。
(二)保本产品是企业年金投资的理想选择
企业年金是广大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命钱”,具有区别于普通资金的显著特征。这一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投资运作最根本的风险收益需求是高度安全、充分流动与适度收益,即在确保本金安全和一定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适度收益。而保本产品又恰好具有低风险和适度收益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有效匹配企业年金资金的投资需求,是企业年金投资的理想选择。
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均未明确禁止投资管理人承诺保本,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治原则,应该认为是可以在企业年金业务中提供保本产品的。
(三)投资管理人对于整个投资周期内净流入的年金资金承诺保本是可行的
在共同基金中,投资于保本产品的投资者中适用保本条款的人员范围限制较为严格,一般限于在基金首次发行(IPO)阶段认购基金并且持有到期的投资者。虽然是在认购期间开始投资但是中途赎回或转换的投资者,以及虽然是持有到期但是是在中途申购的投资者,都不享有承诺保本的待遇,只能利用其保本策略。
但是对于企业年金情况就有所不同。同一个保本型年金项目在整个投资周期内,虽然有多次资金进出,但是资金始终来自相同的投资者,因此可以将全部投资周期内部分年度的盈利去填补其他年度的亏损,实现“削峰填谷”,投资管理人实际承担的投资周期期满发生本金亏损的风险相对减小,因此,投资管理人对于整个投资周期内净流入的年金资金承诺保本是可行的。
(四)无须专门组织审批企业年金保本产品
在共同基金业务中,出于谨慎监管的考虑,新的保本产品的募集应该报中国证监会逐项审批。但是在企业年金业务中是否还需要报中国证监会或劳动保障部逐项审批,现有的政策中均未予以明确。
从企业年金业务的自身特点来看,企业年金产品的审批具有一定的难度。共同基金是一种典型的标准化投资服务,投资者只有接受服务和不接受服务两个选择,而没有权利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投资者的被动特征比较明显;而且共同基金业务的监管部门是单一的,监管主体十分明确,因此由监管部门对基金产品逐一审批具有现实可行性。企业年金业务则完全不同,它实行协同监管和功能监管,劳动保障部和中国证监会在企业年金产品审批方面的职权划分目前尚无成文的规定;同时企业年金同专户理财业务一样,属于个性化投资服务(即所谓“量身定制”的理财服务),而不是标准化投资服务,对客户提供的产品基本上是“一户一策”,需要由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客户的基本状况(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限制、收益需求、风险偏好、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投资策略。这需要投资管理人与企业客户逐家谈判确定,很难形成统一的、定型的产品(除非广泛采用集合年金计划),而企业年金的客户又是数量众多的,由此也会造成产品审批上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