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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采用保本产品相关问题研究

2007-9-25

来源:企业年金网 作者:巴祥松

365天之比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而得到的。它充分考虑了每笔资产的时间价值。

    如果担保人是专业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则投资管理人除了需要按年交纳担保费外,还要在期初申请出具担保函时向担保公司交纳一次性的担保项目评审费。评审费的计算方法也是采用固定费率制,但是问题也在于这个“年金资产余额”如何确定。在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时,对于未来一段时间内(如3年)一共将有多少资金进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客户一般只能提出一个近似的预期金额,很难提出精确的金额,这就为投资管理人在向担保公司交纳评审费时造成困难。如果只是估计一个大概的金额,采取类似于所谓“最高额保证”的保证形式,在程序上大大简化,投资管理人只需要向担保公司提交一次申请出具保函的申请;但是这也必然导致实际金额与估计数额之间存在误差的问题。如果实际金额大于估计数额,则对企业年金客户不利,因为超出部分的年金资产是得不到担保公司的担保保障的;如果实际金额小于估计数额,则对投资管理人不利,因为投资管理人仍然需要就差额部分向担保公司支付评审费,而这部分事实上又不需要担保,存在担保的“浪费”。如果不是估计一个大概的金额,而是在每次新资金进入时都向担保公司申请一次担保函,倒是能克服上述问题,实现担保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大小与评审费金额多少的精确匹配,但此种方案最大的缺点是程序极其烦琐,每次都要在担保公司走一遍申请程序。权衡利弊,笔者建议还是选择前一方案,但在估计大概的金额时需要讲究技巧,不要在上方留出过高空间,不足的部分可以采取追加申请担保的方法。

    基于上述要求,资金每次进出投资资金托管账户,投资管理人都有义务将托管银行出具的有关资金余额变动单据的复印件提交给担保人,使其对于本金的任何变化都充分掌握。

 

   (作者简介:巴祥松,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年金产品经理,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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