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一系列企业年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所谓企业年金存量,即指这些企业年金政策法规颁布实施以前所建立和积累的企业年金。所谓企业年金增量,是按照这些新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建立和积累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存量的转型与增量的创新是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两大主题。
上海社保案说明:
企业年金存量应尽快转型
1,企业年金存量原有营运模式的风险在于不能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
存量企业年金原有营运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经办模式,二是由大型企业负责的自办模式,三是购买保险公司团险的模式。原有这三种模式的存量在安全性方面是当前主要的风险源,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第一,经办模式的风险。上海社保案涉案金额34.5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企业年金,并且几乎全部为"存量",其营运模式为典型的"经办模式",即由地方政府社保部门的地方企业年金中心负责营运管理。经办模式的问题在于监管与运营合一,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第三方监管,企业年金管理"暗箱操作",容易发生挪用年金的现象,容易导致企业年金管理的腐败行为。同时,政府垄断不利于合规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拓展市场,阻碍了企业年金市场的成长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第二,自办模式的风险。这种营运模式缺失信托机制和分权制衡机制,存在巨大的风险。凡是没有按照新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重新规范的企业年金,存在严重的政策风险。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往往导致企业年金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高度关联,导致严重的关联风险和集中风险。美国"安然事件"就是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破产的一个典型案例
第三,上海社保案使监管部门、运营机构、企业更加明确了企业年金存量尽快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很明显,保险公司模式不能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优势,制约企业年金发展。自2004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制订了系列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规范和支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尤其是全国各地20多个省市政府,分别制订了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对企业年金采取税收优惠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按照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充分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优惠,也可以保障企业年金制度和运行的合法、规范。而不按照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既不能享受到企业年金的政策优惠,又使企业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很容易发生政策风险,严重制约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2,企业年金存量转型的三种方法
存量部分转型方向毫无疑问应按照2004年以来国家颁布实施的企业年金系列政策法规,建立信托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建立合法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或者法人受托制度,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运营管理。由于三种营运模式性质的不同,应采取三种不同的转型方法尽快予以过渡,以避免上海社保案的发生。
一是"经办模式"应采取行政方式和强制移交的方法,限期尽快过渡。企业年金转型必须明确政府部门职能。政府部门及其附属单位,必须退出企业年金运营,把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权交给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政府退出企业年金市场,不是在企业年金市场的不作为,而是退出市场运营,积极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保障企业年金行业健康发展。有些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刚发布的34号文精神,缩短转型期限,例如,天津规定在2006年底之前必需完成5亿元存量的转型,否则将采取一定的惩处措施。具体的转型方式可根据不同的地方实践情况,采取如下五种转型方式:
一是自然移交,社保经办机构不再继续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自主选择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商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