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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是企业年金业务流程中的重要文件。企业年金的标准模式是由企业选择有管理资格的机构担任受托人,企业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选择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分别与之签订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在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的情况下,投资管理合同或账户管理合同的内容可以包含在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统称委托合同。总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是以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将企业年金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对于企业年金委托人来说,受托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企业年金收益情况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计划的后续运作。因此,相应地,企业年金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企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在签约时,事先应对相关的合同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年金合同中与委托人利益相关的条款主要有:关于合同有效期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这是由企业年金基金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企业年金的投资一般以稳健型为主,受托人应尽可能确保投资组合运营期限的稳定性,以便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时可以匹配投资期限相对较长、投资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从投资策略的制定到投资收益的实现也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因此,合同期限以3~5年为宜。
受托合同与委托合同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二者的有效期限应当是一致的。
关于委托人权利的规定:一是知情权。
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和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财务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二是撤销权。受托人违反受托目的管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关于受托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信托法有明确规定,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签约时,受托人有义务提醒委托人注意。
关于其他管理人的选任及监督。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受托人在不能亲自管理或委托他人处理更能体现受益人最大利益时,有责任为企业年金基金选择符合要求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由他们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的业务,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应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特别是投资管理人,直接影响到未来年金基金管理的好坏。因此,受托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必须审慎,选择程序和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和公正。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确保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职责。受托人监督的范围包括其他管理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和与基金管理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的其他行为。监督内容涉及程序性、合规性和实质性监督三种。程序性监督是受托人应对其他管理人的日常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定期审查他们报送的报告;合规性监督是受托人应对其他管理人的资产独立性、运作流程、投资比例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合同规定进行监督,对其他管理人与基金管理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规进行监督;实质性监督是受托人有责任对其他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行为好坏进行评估,对管理状况不好的管理人,可以更换,即使他们没有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也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受托人对其他管理人未按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责任或认为更换代理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应该终止其职责并予以更换。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的规定。为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合同中一般会有关于基金财产独立的条款,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的自有资产。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这一条款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此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除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之外,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受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