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与普通企业年金计划的最大区别在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而普通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单个企业建立的。因此,普通的企业年金计划在国际上又称做单雇主计划。普通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主体很明确,就是发起计划的企业,该企业有责任对计划进行治理。与普通企业年金计划不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往往涉及多家企业的利益,每家企业都是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每家企业都对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负有监管责任,但是监管是要付出成本并且具有外部性的,也就是说,那些没有花费力气和金钱的企业同样也能从实施监管的企业的行为中获得好处,这样就很容易出现经济学中所说的“搭便车”现象。每家企业都希望别人监管,自己坐享其成,结果谁也不会去主动监管。那么如何对集合企业年金进行有效治理呢?加拿大和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加拿大集合企业年金的治理经验
加拿大的做法是通过组建受托人委员会的形式来维护多雇主计划下各个企业的利益。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委员会的代表人数不少于参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也就是说每家企业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受托人委员会的成员雇主和工会指定的代表各占一半,受托人委员会代表所有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来监管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决定计划条款能否变更、设计集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审视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否有健康的财务状况。
加拿大的法规规定受托人委员会作为多雇主计划的治理主体时,其代表处理养老金事务时必须以一个公正无偏的态度,必须以计划成员的利益高于一切。受托人委员会下可以设置二级委员会,如投资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待遇委员会。
多雇主计划受托人委员会还被要求制定行为准则,行为准则中应规定受托人委员会代表、高级经理和计划顾问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同样要设立冲突的控制机制,利益冲突的解决办法和检查机制。受托人委员会应定期自我检查,自我检查报告应向计划参与者、企业雇主、受益者和其他利益相关团体报告养老金监管情况,是否达到了监管要求,或哪些地方做得不好,以使受托管理更规范化、更制度化。
美国集合企业年金的治理经验
在美国,普通企业年金计划的发起雇主有任命计划受托人的权力,而在多雇主计划中,则是由工会代表与两个以上的雇主代表协商确立的,多雇主计划的受托人是由参加计划的雇主和雇员共同任命的,并且雇主、雇员任命的多雇主计划受托人委员会的委员数量是相同的。1974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规定了多雇主计划受托人(同时也包括单雇主计划受托人)应该以“谨慎”的方式开展活动。
谨慎的表现需要如下证据:一、对问题有一个全面彻底的考虑;二、没有盲目依赖专家;三、受托人没有忽略或放弃进行对任何可能改变决策的事实的调查。美国《劳动管理关系法》第302(C)第五款规定:参加多雇主计划的企业完全必须代表代表员工的利益,如果违反规定将处于不多于15000美元的罚款和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罚。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对于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委员会代表违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以此来保护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的利益。
在美国,多雇主计划参与者可以向联邦法庭提出上诉以保证根据计划条款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或者在违法行为对养老基金整体造成影响时上诉劳动部。
对我国集合企业年金治理的启示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集合企业年金(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经验,在集合企业年金管理中,让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中的各个企业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集合企业年金受托人委员会,由它代理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跟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费率谈判,代理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就集合企业年金的缴费、基金管理、待遇领取等相关管理事宜与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协商,代理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对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