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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退休前死亡或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章 受益资格与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受益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企业年金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前去世、出境定居、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在原则上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步,男职工满60岁,女职工满55岁。企业和个人连续缴费10年,累计缴费15年者方可以选择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支付方式] (一)企业年金领取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结算、转购人寿年金产品按月支付,或二者混合的方式领取。 (二)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则以相对应的周岁生日为年金领取日;受益人可以将一定数额的基金继续委托本行业养老基金委员会投资运营,本息记入“养老金投资账户”。 (三)如果选择转购人寿年金产品按月支付,则以相对应的周岁生日为选择的商业保险公司《年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四)分次领取的办法: 1.前5年逐月按1/6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2.前10年逐月按1/12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3.前15年逐月按1/180支取,剩余额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中止] 参保职工在退休前因正当理由离开企业或者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企业时,企业缴费终止;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保留在原单位或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个人也可以继续缴费,账户中的所有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本息完全归个人所有,享受条件按第十二条的受益资格确定。 如果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自动离职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实际服务年限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确定其享受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比例。职工的实际服务年限占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就是职工享受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的比例。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行业内流动] 参保职工在行业内流动,个人账户可以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地区内流动] 参保职工在地区内流动,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的经办机构;如果调入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保存在原经办机构,待条件具备时转出;到退休时仍不具备条件转出的,由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第十七条[地区外流动] 参保职工在地区外流动,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因故未转出,可将个人账户保存在原经办机构,待条件具备时转出,或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受益人病退] 参保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九条[受益人病故] 参保职工在领取企业年金之前死亡的,或余命期终结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剩余积累可以合法继承。 第二十条[特殊群体] 为特殊群体如特殊工作岗位(如有毒有害等)人员、获得各类荣誉称号人员、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工人技师建立特定的企业年金。 第二十一条[违约处理] 参保职工自动离职,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行业养老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方案制定] 行业型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定草案,经行业性集体协商,通过行业性集体协议建立。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 行业协会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责任如下: (一)企业年金缴费征集、参保企业和职工的数据管理、受益资格审定与证明;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业集体协议,制定养老基金组合投资计划,并委托投资经理,确保最低回报率; (三)定期为参保职工发送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情况报告单; (四)为参保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基金监督] 行业协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参保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其主要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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