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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监督本行业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并对方案的解释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配合政府养老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 第七章 企业年金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处理机制] 因企业年金缴费、数据管理和待遇支付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渠道处理。 第二十六条[调解与诉讼] 行业协会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企业年金争议调解小组”,负责调解行业、参保企业和职工之间因企业年金事务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功的争议可以通过有关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争议] 行业协会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因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发生的争议,按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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