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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期结束后,市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市政府与相关机构签订“移交协议”,根据企业选择的移交方案,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移交给基金管理机构。2007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过渡期基金资产移交,由接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移交资产进行管理。
(六)企业年金数据和账户信息移交。
2007年底前,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要完成账户管理系统上线工作和新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账务的建立工作。过渡期内,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要根据移交的业务数据和账户信息,与市劳动保障部门一起,完成企业年金账户信息的转移和录入,并及时对移交数据进行整理和校验,确保各项数据准确、资产核对清楚。过渡期届满时,根据业务和账户信息确定每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资产,账户信息落实到个人。
(七)企业年金方案的重新审核备案。
2007年底前,原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并在2007年底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要求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总体指导和协调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移交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对企业年金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研究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市政府进行汇报。监督移交工作计划的执行,监管各方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企业年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答企业和职工提出的问题,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
(二)基金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确保各种信息资料和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有效转移,保证企业年金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指导并帮助企业及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共同做好对企业、职工的宣传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企业及其职工要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账户核对工作,按照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总体原则,认真及时选择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及时完成报备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