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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受托财产。
3.4.1 初始受托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 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按月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减少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 乙方因受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1.4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 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的全部受托财产的来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合同期限内追加资金的义务。并承担由于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2.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遥凭单、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有义务确定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准确无误;并保证无故意隐瞒。
4.2.4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4.2.5 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
4.2.6 甲方有义务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流程填制表格、确认数据、加盖公章的职责。
4.2.7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变动信息,遇重大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4.2.8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从受托财产中支付费用。
4.2.9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4.2.10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 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从受托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约定通知甲方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5.1.2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通知甲方将企业年金月缴费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5.1.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5.1.4 当甲方的指令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1.5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乙方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5.2.2 乙方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乙方管理、处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2.3 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